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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肉搜索第一案”的啟示

2013年12月18日 22:02

央視網(記者 王磊)近日,廣東陸豐高中女生琪琪被某店主懷疑偷竊,遭人肉搜索。琪琪不堪忍受,投河身亡。這一悲劇引發社會對“人肉搜索”的新一輪大討論。

早在五六年前,一起被稱為“人肉搜索第一案”的事件,就曾使這個話題受到舉國關注。不同的是,當年那名被指有“婚外情”的北京男子,儘管遭受了嚴重的網絡暴力,還被公司停職,但他做出的選擇是用法律武器維權,並最終勝訴。

案情回顧:女白領自殺引發“人肉搜索第一案”

2008年12月18日,曾在互聯網上炒得沸沸颺颺的“人肉搜索第一案”,在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進行一審宣判,法院判決,大旗網、“北飛的候鳥”兩家網站,因侵犯原告王菲的隱私權及名譽權,被判停止侵權、公開道歉,並分別賠償原告王菲精神撫慰金3000元和5000元。2009年12月23日,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對該案進行了終審宣判,決定維持原判。

2009年12月23日,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對“人肉搜索第一案” 進行終審宣判。

2009年12月23日,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對“人肉搜索第一案” 進行終審宣判。

2007年12月29日晚,北京一位叫姜岩的女白領在博客中記錄了丈夫的“婚外情”之後,從24樓跳下自殺。姜岩去世後,她的博客被轉帖到了各大網絡論壇,由此引發轟動。此後,網友們開始了“人肉搜索”。不久,姜岩的丈夫王菲以及所謂“第三者”的家庭住址、工作單位、私人電話等個人信息,被一一公佈在網上。

姜岩和王菲於2006年2月22日登記結婚。她生前在網絡上註冊了名為“北飛的候鳥”的個人博客。自殺前兩個月裏,她在博客中記載了自己的心路歷程,將丈夫與一名女性東方某的合影照片貼出,並認為二人有不正當兩性關係,並認為自己的婚姻很失敗。

姜岩還在博客中透露出了丈夫的具體姓名、工作單位、地址等信息。2007年12月27日,姜岩第一次試圖自殺之前,將自己博客的密碼告訴一名網友,並委託該網友在12小時後打開博客。12月29日,姜岩跳樓自殺死亡後,該網友將其博客的密碼告訴了其姐姐姜紅。隨後,姜岩的博客被打開。

自2008年1月開始,大旗網刊登了“從24樓跳下自殺的MM最後的日記”專題。在該專題中,大旗網將王菲的姓名、照片、住址、工作單位等身份信息,全部披露。同時,姜岩的大學同學張樂奕在其註冊的網站“北飛的候鳥”上刊登了《哀莫大於心死》等文章。海南天涯在線網絡科技有限公司註冊管理的天涯虛擬社區網,則出現了“大家好,我是姜岩的姐姐”一帖……每篇網文後都有大量網友留言,對王菲的行為表示不恥和痛罵。更有部分網友到王菲和其父母住處外進行騷擾,甚至在王家門口的墻壁上刷寫、張貼“無良王家”、“逼死賢妻”、“血債血償”等標語。

王菲父母家門口被網友“塗鴉”。

王菲父母家門口被網友“塗鴉”。

迫於網絡輿論的壓力,2008年1月11日,王菲所在的公司發表聲明,暫停王菲以及被指稱為“第三者”的那位女同事的工作。

2008年4月,王菲將“北飛的候鳥”、大旗網、天涯社區三家網站告上法院。這一訴訟,首次將“人肉搜索”和“網絡暴力”推向了中國司法領域。王菲要求相關網站停止侵權、賠禮道歉,並賠償工資損失及精神損害共13.5萬元。在庭審中,王菲的代理律師表示,被告的三家網站在登載的文章中稱姜岩是被原告逼死的、姜岩因王家的態度而遲遲不能下葬等,都是歪曲事實,是對原告的誹謗。被告“北飛的候鳥”網站的代理人則聲稱,原告因為對婚姻不忠誠,導致妻子姜岩自殺,對上述事件進行陳述以及評價是法律賦予公民的權利,不構成對原告名譽權的侵犯。

最終,法院判定被告侵犯原告王菲隱私權及名譽權罪名成立。天涯公司因在合理期限內及時刪除了相關內容,被判免責。

法院同時表示,王菲在與姜岩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與他人有不正當男女關係,其行為違反了我國的法律規定、違背了社會的公序良俗和道德標準,使姜岩遭受巨大的精神痛苦,是造成姜岩自殺這一不幸事件的因素之一,王菲的上述行為應當受到批評和譴責。但應當指出,對王菲的批評和譴責,應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進行,不應披露、宣揚其隱私,否則構成侵權。

儘管這並不是“人肉搜索”所引發的第一起案件,但是因為它的影響力非常大,所以被稱作中國網絡“人肉搜索第一案”。

司法解讀:王菲隱私權名譽權確遭侵害

對於這一案件中被告侵犯原告隱私權及名譽權的事實,《法制日報》進行了解讀。

該報指出,公民的個人感情生活,包括婚外男女關係,都屬個人隱私範疇。本案中,張樂奕和大旗網將此事實在網站上進行披露,並將網頁與其他網站相鏈結,擴大了該事實在互聯網上的傳播範圍,使不特定的社會公眾得以知曉,因此,張樂奕、大旗網的行為構成對王菲隱私權的侵害。王菲的“婚外情”、姓名、工作單位等信息被“北飛的候鳥”和大旗網披露後,成為網民知曉其真實身份的依據之一,引發了眾多網民的批評性言論及不滿情緒,乃至形成爆發和蔓延之勢。因此,披露王菲姓名、工作單位、家庭住址等個人信息的張樂奕和北京凌雲互動信息技術有限公司(大旗網),亦構成對王菲隱私權的侵害。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名譽權若干問題的解答》第7條規定:“對未經他人同意,擅自公佈他人的隱私材料或以書面、口頭形式宣揚他人隱私,致他人名譽受到損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譽權處理。”這是用名譽權的方式對隱私權進行的間接保護。法院故認定張樂奕和北京凌雲互動信息技術有限公司侵權。

本案中,張樂奕、大旗網披露王菲隱私後,在造成眾多網民在不同網站上持續發佈大量批評和譴責性言論的同時,引發對王菲的“人肉搜索”,並逐步演變成對王菲進行密集的、長時間的、指名道姓的謾罵,甚至發生了網民到王菲及其父母住所張貼、刷寫侮辱性標語等極端行為。張樂奕和大旗網的披露行為,對王菲的影響已經從網絡發展到現實生活中,不僅嚴重干擾了王菲的正常生活,而且使其社會評價明顯降低,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40條規定:“以書面、口頭形式宣揚他人隱私,或者捏造事實公然醜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他人名譽,造成一定影響的,應當認定為侵害公民名譽權的行為。”王菲的名譽權受到了侵害。

那麼,參與“人肉搜索”的網友是否也應承擔法律責任呢?北京朝陽法院亞運村法庭副庭長、本案一審主審法官徐娟表示:“如果能夠確定這些網民的真實身份,如果他們的言論對原告造成了隱私權,或者是名譽權的侵害的話,(他們)一樣要承擔(法律)責任。”

輿論激辯“人肉搜索”是是非非

這一案件在當時引發了人們對“人肉搜索”的激烈討論。

有人認為,該案的判決具有積極意義,是司法的勝利。網友“黃毛獅王”説:“法院的判決給人一個重要的啟示就是,任何事情都得有一個度。”網友“別動我的ID”説:“‘人肉搜索第一案’,我認為是社會的進步,司法的勝利。(對於)這個判決結果,也許有一些情緒激烈的網友心有不平。我理解大家對婚姻的不忠誠行為的痛恨,更惋惜原告亡妻生命之花的凋零,但是情緒不能代替理性,感性的洪流必須鑄起理智的堤壩,否則後果十分嚴重。”

也有不少人堅持強調“人肉搜索”的正義性。“該搜索肯定要搜索,道德的力量肯定要通過網絡來體現,一樁官司不可能對‘人肉搜索’蓋棺定論。”網友“池塘邊小路上”是“人肉搜索”的支持者。網友“我的地盤”也説:“法律只規定的是侵權,‘人肉搜索’並不一定是侵權,揭發貪腐,就不算侵權,任何人都有檢舉揭發的權利。”

一些網友態度堅決,展開針鋒相對的辯論。“魏小寶”説:“我們的法律有不健全的地方,所以我們訴諸於道德,‘人肉搜索’就是道德的力量,我贊成,極力地贊成。” 但是馬上有人反對了,“山那邊的芋頭”説:“有誰敢説自己代表的就是正義、公正和法律?你想想有一天你們自己的照片被放在網上,再加一些莫須有的罪名,被‘人肉搜索’,你們就會喊要個人隱私權了。”

對此,有專家指出,網絡是把雙刃劍,它衍生出像“人肉搜索”這樣的新生事物,是有利於良性發展,還是侵犯他人合法權益,關鍵在於度的把握。更有專家建議,網民不要代替當事人在是否要公佈信息這個問題上做抉擇,更不要以為是在虛擬的網絡上,自己就可以代替法律做出懲治他人的行為。

“‘人肉搜索’多數是有個什麼事情讓大家比較憤恨,或者是比較義憤,然後就大家一起來,把這個人徹底地挖出來。這種情況,它是侵害隱私權的。所以這次法院判的這個案子,應該是判得很好的,很有道理。”中國法學會民法學研究會副會長楊立新説。

《侵權責任法》就網絡侵權行為作出規定

“網絡本身的虛擬性、開放性,導致很多人對自己的行為更加肆無忌憚。目前的‘人肉搜索’當中,披露他人信息,或者侮辱誹謗他人的情況是比較嚴重的。” 北京優點大網絡法律研究中心的劉德良教授説。

針對“人肉搜索”這種新的侵權案件,相關部門和專家學者不斷提出制定《侵權責任法》的意見和建議。

2008年12月22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草案)》。2009年12月2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由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該法規定:“網絡用戶、網絡服務提供者利用網絡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網絡用戶利用網絡服務實施侵權行為的,被侵權人有權通知網絡服務提供者採取刪除、屏蔽、斷開鏈結等必要措施。網絡服務提供者接到通知後未及時採取必要措施的,對損害的擴大部分與該網絡用戶承擔連帶責任。網絡服務提供者知道網絡用戶利用其網絡服務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未採取必要措施的,與該網絡用戶承擔連帶責任。”

央視《今日觀察》評論員張鴻認為,該法的制定體現了與時俱進的精神,適應了新時代的需求,“網絡是虛擬的,但是法律不是虛擬的,在網絡這個世界裏面,也要遵守現實中的法律。很多人説網絡和現實生活應該有邊界,但是我覺得在法律上,這兩個世界不應該有邊界。你在網絡上,也不能隨便罵人;你在網絡上,也不能隨便給別人造謠”。

(綜合央視《今日觀察》、中國政府網、中國法院網和法制日報相關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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