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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4日早7時,濟南章丘繡源河有一名青年男子溺水,警方和消防接警趕來後稱不懂水性不敢輕易下水,而聯絡到的一隻打撈救援隊,要求打撈費用一天3萬元,這位老父親拿不出錢,無奈自己跳水尋兒。截至14日晚7時多,溺水男子仍未被打撈上來。 [詳細]
①同情這位可憐的父親。②打撈隊沒什麼錯。他們是做生意的,付出勞動,要求報酬很正常。當時下水青年已經溺亡,不存在救人的問題。③對於公民個人的危難,政府有義不容辭的救助責任。社會救助可以提倡,不能強制,但政府的救助,是必須的。政府收的稅,就是要在這樣的地方發揮作用。
無奈3萬天價打撈費,
老父親自己跳水尋兒
現在的問題是我們的政府公共服務部門究竟有沒有這類公眾救援職能,就像消防隊的職能一樣,如果有,相關職能部門必須責無旁貸,全力救助,失職必須追究責任;如果沒有,應儘快建立社會救助機制,不能讓此類悲劇一再上演。
打撈隊收錢很正常,畢竟人力物力都要消耗,不正常的是這本來應該有政府來做的事情(國外都是消防隊在做),這筆費用應該由公共財政來出的。政府不作為,而去咒罵沒有財政撥款的救援隊,本末倒置。
不能任由商業打撈(盈利性潛水俱樂部承擔打撈任務,直接向溺亡者家屬或單位討要報酬)漫天要價。在經濟利益驅動下,社會上一些不具備相應資質、甚至缺乏道德操守的組織和個人,打著“溺亡打撈作業”的名義,跟溺亡者家屬討價還價,甚至“不給錢就不下水”,任由屍體漂在水面,産生惡劣影響。
民間打撈救援隊的首要目的就是賺取一定的利潤。當然,這對自負盈虧的民間打撈救援隊來説,無可厚非,畢竟,其要生存、要發展,就不能不追求利潤。但其為了錢而“見死不救”的行為屢次發生,已為廣大群眾所詬病。我們不禁要問,是什麼讓打撈救援隊敢於獅子大開口,向求救者索取“天價”打撈費?
“救人”,就屬於政府應急系統中的一部分,屬於政府的法定義務。當地政府部門既沒有“救人”的意識,也缺乏相應的專業判斷。面對公民遇險,政府的救援責任在任何情況下都是首位的。像建立消防隊那樣建立專業的水中救援隊伍,整合各種救援資源,盡力解救公民于危難之境。
救助溺水人員是政府救援行為,警察和消防隊暴露出的水中救助能力缺失,説明該地方政府的救援能力的缺失。而地方政府建立健全的專業救助機構和團體,是保證在危難時刻,能最大限度地整合救援資源,解救公民于危難之境。 [詳細]
民間救助團隊應該是幫助群眾解決困境的求助對象之一,而頻頻曝光的“挾屍要價”為人詬病。規範整合民間的救助團隊,公開闔理的救助價格,既能幫助需救助的公民,又支持民間救助團隊的持續發展,有利於救助工作開展。 [詳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