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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代購,你所不知道的“法律盲區”

    9月3日,被告人李某,曾經的空姐,因大量進行代購逃稅被判處有期徒刑11年,這一判決引起了公眾強烈關注。從法律上講,“空姐”代購行為的確觸犯了既有法律,構成走私,但公眾的吃驚也表明,對火熱的“代購産業”,大眾觀念與法律條文有著不同的理解,這一法律盲區需要我們仔細看清。[詳細]

第353期

  • 2012年9月9日 星期日
  • 央視網新聞評論部出品
  • 責任編輯:邱天人 馮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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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本案的並非逃稅罪而是走私罪

     雖然這起案件中被告確實偷逃了100萬以上的稅款,偷逃稅在刑法裏確實專門有一個逃稅罪,但是這個逃稅,主要是指我們在日常的經營活動當中,或者作為公民個人逃避國家應該繳納的稅款的一種行為,而不涉及其他要素。但走私罪的根本性質與之不同,是逃避海關監管和不繳納關稅這樣一種行為。以案件中被告人的行為來看,實際她是在通過向海外購買免費的商品再到國內來銷售,有“帶商品非法入境”這一要素,本身在性質上她屬於走私,所以不能夠按照普通的逃稅罪來處理,而應該按照走私罪來處理。

參考本案情節與相關法條,量刑11年也不算重

     雖然不少海關規定指出,攜帶入境的物品是否商品(即出售或是自用)可能影響關稅繳納。但從刑法來看,是否商品並非定罪的關鍵要素,依據刑法相關規定,走私行為偷逃關稅超過5萬元即構成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在這裡貨物、物品都在其列,因此這裡並不存在任何空子。按照中國的刑法規定,“走私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稅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偷逃應繳稅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産。情節特別嚴重的,還可以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産”。從這起案件走私的數額來看,實際已經達到了巨大的程度,偷逃關稅的數額達到100萬以上。那麼依照本法條量刑,只超出了最低刑期1年而已,確實不算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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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是指違反海關法規,逃避海關監管,非法運輸、攜帶、郵寄國家禁止進出口的武器、彈藥、核材料、假幣、珍貴動物及其製品、珍稀植物及其製品、淫穢物品、毒品以及國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金銀和其他貴重金屬以外的貨物、物品進出境,偷逃應繳納關稅額5萬元以上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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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超過一定限度,代購是合法的

     “代購”不等於“違法”,其實有兩種形式的代購是合法的:一種是本人從國外購買不超過一定價值和數量的物品,供自己使用或饋贈親朋;另一種是專門的代購商家進行代購,但這些商家的物品是按法律交稅的。
    2010年,海關總署第54號公告規定,進境居民旅客攜帶在境外獲取的個人自用進境物品,總值在5000元人民幣以內(含5000元)的,並且限自用、合理數量,海關予以免稅放行;對於郵寄,海關總署第43號公告指出,個人郵寄進境物品應徵進口稅稅額在人民幣50元(含50元)以下的,海關予以免徵。而《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中闡明:“自用”,指旅客或者收件人本人自用、饋贈親友而非為出售或者出租;“合理數量”,指海關根據旅客或者收件人的情況、旅行目的和居留時間所確定的正常數量。
    也就是説,把握一定的限度,普通人出國回來買點東西,可以不繳稅,享受一定實惠。另外,代購生意也可以在合法範圍內做,比如一些代購網站,對國內稀缺商品進行國外採購,而後快遞給客戶,他們會在最終價格上計入稅款,或者客戶簽收時補繳稅款,這也沒有問題。

超過限度,不僅逃稅違法,繳了稅再去賣也不行

     當然,存僥倖心理,超過以上法律政策規定,為了逃稅而代購是違法的,“空姐”的行為自然觸及了以上法律。但更值得注意的是,即使按超額繳稅了,但只要轉手牟利,也涉嫌違法。
    海關法律政策中的“合法代購”要求必須“自用”,那樣的物品具有“非貿易性”的特徵,即入境後不用於出售或出租。顯然易見,海外代購産業中,這些商品將再次進入貿易領域,所以海外代購的商品是貨物,無論其價值多少,都要照章納稅。
    這意味著,代購貨物達沒達到5000元或50元並不重要,因為這兩個是針對自用的限制,而用於牟利的代購,即使單次價值和數量都很小或者按自用繳了稅也不行,也應該按進口貨物來繳稅。當然,現實中對是否是自用很難辨別,一旦被查到,後果才嚴重。

除了直接代購人,轉售、購買代購品同樣違法

     在庭審中,“空姐”辯解道,“有一部分貨物是從國內代購網站上購買的,因此這部分不應計算在內”,事實上,不管是誰,只要主觀上明知是“代購品”而購買的,都涉嫌違法。
    《海關法》中規定,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購走私進口的貨物、物品的也應追究法律責任,由於很多代購行為涉嫌“走私”,於是買代購品的人也是涉嫌參與“走私”的;而《刑法》中規定,向走私人非法收購走私進口的其他貨物、物品,數額較大的將構成走私罪。
    由此觀之,代購雖然成了産業鏈,不少消費者享受著代購的實惠,但按照現行法律,購買代購品的確涉嫌違法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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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直接代購人、代購點,消費者購買代購品也涉嫌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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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際上這不是真正意義上“法律的空子”,法律的規定明確而全面

     2010年,海外代購的交易規模為120億元,2011年256億元,2012年預計為480億元。這份來自中國電子商務研究中心的監測數據預示著,海外代購這個近幾年興起的行業正在以瘋狂的速度增長。這種增長背後顯然大量實質性的“走私”行為。這類行為難以廣泛緝查,因此不太可能大量禁絕。不少消費者會認為這可能是“鑽了法律的空子”。不過嚴格意義上來講,這連“法律的空子”都不算。
    所謂“法律的空子”,一般是指法律並未作出規定某些領域,基於“法無禁止即允許”的私權原則,行為上有很大的自由度。雖然其中某些行為可能與法律本身的精神甚至社會習俗相悖,但由於法無規定,也不能追究法律責任。但對於代購這類行為。中國關於走私的相關法律已經實際上完整覆蓋了這些行為。一旦遭到偵查,並沒有多少自辯的藉口。這次判決下達以後,不少人表示了驚訝,但實際上這只是來自對法律的不了解。隨著代購交易規模越來越大,國家規範這一領域也是遲早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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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前大量從事代購的人中,有不少人並不了解真正的法律規定。這次的判決告訴我們,這個“空子”不好鑽。法律也不會因為你不知道它而減輕對你的懲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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