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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4日,紐約市地標性建築帝國大廈外發生槍擊案,造成2人死亡,至少8人受傷。這種惡性槍擊案件在美國不是第一次,恐怕也難以保證不是最後一次。槍擊案多發儼然成了美國帶給世人的又一“名片”,在很多人看來,允許私人持槍就是事情的根源,但美國甚至從未真正考慮過禁槍這件事,難道美國人真的是“一根筋”嗎?[詳細]
第346期
除了24日的帝國大廈槍擊案,遠得不説,7月20日,《蝙蝠俠》首映式槍擊案,造成12人死亡;2007年,弗吉尼亞理工大學槍擊案,33人死亡,15人受傷,為美國歷史上最慘重的槍擊案。不必再往前回溯,槍擊案在美國頻發是不爭的事實。美國《外交政策》2011年1月9日披露,美國每年3萬多人死於槍支暴力,20萬人因槍支暴力受傷。
其實,每當惡性槍擊事件發生後,美國上下都會震驚,也會引發一輪是否應該禁槍的討論,但往往是一番口水之後不了了之,而對槍擊案件的反思更多是停留在嫌犯的作案動機等其他因素上。私人槍支管制一直是美國社會的敏感話題,但圍繞根本上的公民能否持有槍支,政府是否有權禁槍等問題,其實本質爭議不大。
美國雖不禁槍,但對槍支有嚴格的管制,控槍法律繁複眾多,有聯邦槍支律法、州槍支律法、城市、縣鎮槍支條例,甚至商店和個人都可以制定響應的規章制度。在不斷完善的控槍法律下,犯罪分子用於犯罪的槍支,更多是非法獲得或持有。
而對於槍支銷售,美國實際上是在不斷加強監管。根據1927年頒布的《槍支郵寄法》,美國槍支銷售通常採用郵寄方式,以防止跨州運輸帶來的監管不利現象;1934 年《全國槍支法》根據槍支管理的實際需要對槍支進行了分類;1993 年《佈雷迪手槍暴力禁令》加入了犯罪記錄的信息,通過對槍支申請者犯罪歷史的審查控制了槍支銷售的風險。
對於購買槍支資格,限制也越來越緊。1938 年《聯邦槍支法》排除了不適宜持槍人員的權力;1968 年《槍支管理法》該法對有權購買、持有槍支的人的範圍進行了規定;1994 年,《聯邦攻擊性武器禁令》對未成年人擁有槍支設置了限制。
很多人支持禁槍都會將槍支持有和犯罪率上升舉例。實際上,自1976年開始,華盛頓實行了32年的禁槍令,謀殺率未減反而明顯增加。更令人百思不解的是,越是嚴格禁槍的地區,犯罪率似乎更高。2007年,哈佛法律與公共政策雜誌研究發現,世界上人均槍支最多的7個國家,年謀殺率是十萬分之一點二;而人均槍支最少的9個國家中,年謀殺率卻是十萬分之四點四,這意味著無法在理論與實際上證明民眾持槍率高導致犯罪率增加。
基於以上條件,加上不斷完善的管制法律,禁槍反而沒有市場,最高法院的裁決和主流輿論也反對禁槍。2008年,美最高法院裁定華盛頓市禁槍令違憲,為美國其他地區"反禁派"謀求解除禁令提供了一個重要判例,宣告了禁槍絕無可能;2010年,最高法院又投票裁定芝加哥禁槍令違憲,並且擴大了保障公民持槍自由的憲法條款的適用範圍,這意味著從此美國公民在各州都有持槍權。
為數並不多的禁槍派認為,“持槍權”將對美國社會和憲法體系産生破壞性影響,會有更多人因此死於槍支暴力,對這種權利的維護,以無數次鮮血為代價,得不償失。但持槍派卻認為“禁槍令”束縛的只能是普通的百姓,根本管不了那些作惡多端的惡棍。
其實對於槍支問題的辯論,主要集中于如何管理,而非要不要禁止。在美國大約有4成左右民眾支持槍械管制,但幾乎沒有人要求法律徹底杜絕私有槍支。2002年以前,美國的50個州中,44個州的憲法都有明確保護公民持槍權利的條款,而後這一比例不斷擴大。美國主張槍支管制的人也不少,但他們的各種立法建議旨在控制什麼人可以買槍,對武器和武器擁有人實行註冊,設立更嚴格的取得手槍的訓練標準、以及對公民個人可擁有的武器種類給予限制。大部分關於禁槍的輿論也只是在呼籲為槍支管制立法,主張擁槍之聲遠遠大過禁槍之聲。
丹佛電影院屠殺事件後,奧巴馬和共和黨總統候選人羅姆尼,對禁槍均只字不提。以前還沒有成為總統候選人的羅姆尼曾主張禁槍,現在不但不提禁槍,還加入對反對禁槍有很大影響力的美國萊福槍協會,《華盛頓郵報》在一項調查中發現,在最近的一次國會選舉中,來福槍協會力挺的候選人中,每5位便有4位當選。
2011年,民主黨女眾議員加布裏埃爾•吉福德遭槍擊後,奧巴馬發表演講,呼籲開展一次“就包括推動持槍安全立法、構建精神健康體系的全國性討論”。但選舉大戰開幕後,一切不了了之。事實上,當前的美國,槍不但禁不得,即使是堅持槍支管控也越來越難。任何關於限制用槍自由的合理討論,或深層次探究,都是兩個候選人和兩黨都不會企及的禁區。
美國不禁槍跟美國的歷史文化有很大的關係,美國早期的拓荒者為了保護自己而佩槍,後來除了為使自己不受原住民攻擊之外,還得抗拒英國殖民地政府的欺壓,擁槍就已經成為很自然的事情,也就是説,美利堅民族是從槍口中誕生的。
美國人認為,個人和國家抵抗專政的最後防禦在於人民願意並能夠拿起武器,而不是依靠國家的常備軍,因為後者也可能成為鎮壓人民的工具。美國憲法第二修正案中,對個人持槍權規定如下:管理良好的民兵是保障自由州的安全所必需的,因此人民持有和攜帶武器的權利不得侵犯。因此,若民眾持有和攜帶武器的權利被剝奪,被認為很可能是國家對人民進行專制的先兆。
早在1975年出版的《美國槍史》一書中有這樣的敘述:“槍支是秩序的象徵和保守主義的圖騰”。過去,北美十三州獨立之前,未形成有效的公權力來維繫社會秩序,普通民眾只有靠自己手中的槍支在這種叢林社會中生存下來,在相當長的一段時期,社會矛盾都是通過武力方式自行解決。這是美國社會形成私人持槍傳統的根本原因。
現在,私人持槍依舊被認為是維繫社會秩序所必須的。例如,即使在現代都市社會,個人自衛的重要性依然沒有改變。美國人認為個人持槍一方面是對犯罪的震懾,另一方面是對自己和家人安全的保護。美國人堅信社會犯罪率的高低取決於很多因素,除非能夠排除其他因素的作用,否則很難證明持槍導致了更高的犯罪率,正是持槍維持了社會的安全性。
當然,美國人也不能否認,槍支氾濫帶引發了更多的槍擊案,全民持槍對公共安全造成的危害也體現得十分充分,所以控槍也是美國政治的一個主題。但較之兩百多年來,美國人用槍保障的自由和秩序,並非主流的槍擊案,被認為是為了捍衛更多人更大的自由所必須做出的犧牲。
對美國人來説,治安的問題只能通過探究其本身的問題來解決,而不是採用改變價值觀的辦法,擁槍的解決方式也必須在自由民主制度中尋找,而禁止持槍的代價遠比一兩件槍擊案大得多。自由永遠包含著自由的代價,沒有代價的自由是不真實的,也不可能存在,就此而言,槍擊案是美國人追求至高自由價值的代價。
時過境遷,持槍的實際作用也確實發生了一定的改變,所謂反抗政府暴政,用幾發子彈對抗政府強大的各類武器,簡直是天方夜譚,況且在美國的民主機制下,政府也相對“馴服”。但在美國人心裏,這些都還不足以保證一個政府不會變壞,個人擁有槍支武器,是保衛公民權利的最後一道屏障。
對持槍權的捍衛,不僅是維護憲法的權威的需要,也是美國人保護其價值觀的象徵。反對禁槍的人的堅持,不僅是對憲法傳統的堅持,更且是對自由精神的維護。
美國奉行這樣一句話:槍不殺人,人殺人。禁槍根本不在美國人的考慮之中,因為捍衛自由不容討價還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