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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會特別報道

民間金融:重要的經濟血液

      民間金融是指在政府批准並進行監管的金融活動(正規金融)之外所存在的游離于現行制度法規邊緣的金融行為。近年來,其發展路徑、對市場經濟産生的影響引發了廣泛的討論。那麼,為什麼會有民間金融?當中到底有多少錢?它們為什麼又在相近的時間點陸續發生了危機?[詳細]

第10期

  • 2012年3月13日 星期二
  • 中國網絡電視臺評論頻道出品
  • 責任編輯:邱天人

非常識

民間金融是游離于政府監管之外的金融

      民間金融,也稱“非正規金融”或者“非正式金融”。我國一些學者也把民間金融視為“地下金融”,並將它區分為“灰色金融”和“黑色金融”,其中合法部分為“灰色金融”,非法部分為“黑色金融”。根據亞當斯等的觀點, “民間金融”,或稱“非正規金融”、“非正規金融”,是指游離于貨幣當局或者金融當局監管之外的金融。介於民間金融和正規金融或正規金融之間的是準正規金融,它不直接受制于貨幣當局或者金融當局的監管,但受到其它政府部門的監督管理。
      民間金融類型很多,而且隨著網絡化、信息化、智慧化,民間金融的新類型也在不斷涌現。民間金融主要由民間直接借款(包括計息或者不計息),放貸人貸款,民間借貸仲介,各種合會(儲蓄貸款輪會),未註冊登記典當行,各種民間私人錢莊,未經註冊登記的農民資金互助組織,集資借款,部分小額信貸,一些經濟服務部和金融服務部,民間貼現,民間借貸網絡平臺,民間擔保企業,互助會,互助基金,部分社區發展基金,部分創業投資(非參股性),商業信用等等組成。此外,部分小額信貸(比如過去茅于軾先生在山西臨縣湍水頭鎮龍水頭村搞的村民互助基金)既未納入金融當局監管、也未納入政府管理,也可歸入民間金融。

國內民間金融總規模在數千億元水平,各方估計不一

      我國農村都普遍存在民間金融組織或活動。不同學者對其規模作了不同的估計。由於農村民間金融調查存在樣本小、總體大的問題,學者迄今為止所作的統計推斷不很可靠。主要可參考的數據有:
      郭沛依據第三方調查數據推算了2002年我國農村金融規模在為2001億元-2750億元之間。
      中央財經大學課題組2004年對全國20個省,82個市縣,206個鄉村、110家中小企業、1203位個體工商戶進行了實地調查,對各地區“地下金融”規模、農村“地下金融”規模、中小企業非正規融資規模進行了基本判斷,測算出2003年全國“地下金融(地下信貸)”的絕對規模在7405億元——8164億元之間。
      根據一些學者的不完全統計,中國農村“高利貸”高達8000億到1.4萬億元,僅浙東南地區就有3000多億元。但這種計算依據並不清楚。若根據這一計算,如果考慮到大量低息和無息借貸,我國農村非正規借貸規模還要在8000億到1.4萬億元以上。
      根據中國人民銀行的調查,其推算我國2005年左右民間融資規模約為9500億元,佔當年GDP的6.96%左右,佔本外幣企業貸款餘額的5.92%。這一數據的計算依據也不明確。

非常識
根據鄂爾多斯金融辦副主任趙光榮的估算,如果按照融資總量的20%計算,鄂爾多斯地區民間借貸規模約是300多億元,而內蒙古社科院經濟研究所所長余光軍則認為,民間借貸規模約700億元。按照擔保公司的估計,在不重復統計的情況下,鄂爾多斯”地下錢莊”1000多個,借貸規模在2000億左右。初步估算,鄂爾多斯市民間借貸資金運作量在500億元左右。

經濟的快速發展産生了對金融資源的巨大需求

      以民間金融重鎮鄂爾多斯為例,十五期間中國經濟增速最快的省份是內蒙古,而內蒙古增速最快的市是鄂爾多斯,鄂爾多斯市GDP增速連續10年在20%以上,鄂爾多斯的人均GDP已超過香港成為全國人均GDP最高的城市。與經濟發展同步的是,近10多年來,鄂爾多斯的民間財富己經積累了相當規模,在2007年胡潤中國百富榜中,內蒙古上榜11人,其中8人為鄂爾多斯市人。由於商業銀行的存款利率持續較低,再加上通貨膨脹的因素,使儲蓄的收益非常低,改變了人們靠利息取得回報的投資理念,民間借貸機構的高利息誘引了大量閒置資金流入其中。由於鄂爾多斯市的第三産業比重很低(約30%),金融業又欠發達,累積的財富大多進入到當地的房地産領域,鄂爾多斯人將地下的煤轉變為財富,然後存入地上的存錢罐——投資的房産,而開發房地産的資金來源,80%依賴的不是銀行信貸資金,而是當地極其活躍的民間借貸市場。

國有商業銀行效率低下,中小企業只能自謀資金

      國有商業銀行貸款管理分級授權,總分行相對集權,地縣支行授權較小,使得貸款審批效率較低,如國有商業銀行對鄂爾多斯市四大上市公司授信規模較大,但由於對地市行授權小,需報省、自治區分行甚至總行審批,程序複雜、手續繁瑣、時間較長。由於各大金融機構將大量資金投放到中央直屬企業,而眾多的以中小企業為主的民營經濟主體,難以通過正規金融機構獲得信貸支持。
      商業銀行經營效率的相對低下以及信貸結構的不盡合理,為民間借貸的快速發展提供了足夠的空間。截至2010年8月初,鄂爾多斯市經審核批准從事融資服務的擔保、典當、投資公司、委託寄賣行共971家,註冊資本達345.3億元。其中,典當行36戶,各類投資集團和投資公司共468戶,擔保公司270戶(整頓後為36家,註冊資本金41.33億元),委託寄賣商行197戶。截至2011年6月,鄂爾多斯市已開業小額貸款公司達87家。
      溫州30多萬家民營企業,其啟動發展資金很多來自民間借貸仲介或“地下錢莊”。溫州企業普遍技術含量低,如果沒有技術革新和企業轉型,利潤率會不斷走低,經營狀況更加困難,其對於資金的需求可見一般,尤其是在銀根緊縮之時,“地下錢莊”就是中小企業找資金的“救命稻草”。正是上述幾點原因在溫州經濟的發展進程中逐步使得民間借貸變為傳統,變為中小企業主流的融資方式。這種理念在中小企業主的意識裏根深蒂固,使得溫州商人對於民間借貸産生了極大程度的依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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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借貸一般不需要抵押、擔保、質押等,而是更注重於個人信用。如果需要抵押或者質押,也可以接受一些正規放款者無法接受的、非標準化的抵押和質押品,包括非貨幣性的貸款抵押,如土地使用權抵押、勞動抵押、農戶房屋抵押、田間未收割的青苗抵押、未採摘的林果抵押、活畜抵押、首飾家電等質押等;因此比正規的貸款方式更為容易和高效。

國家政策導致的經營風險

      鄂爾多斯的民間金融危機與國家主導的産業整合有關。從2011起至2012年6月30日,鄂爾多斯正在進行第二輪煤炭企業整合,計劃從300家煤炭企業最終整合成40家大中型企業。但是規模以下的煤礦,在被兼併、重新改造技術完成之前,是不能再開工的。很多小煤炭企業的老闆和股東身背2至5分月息的高息放貸,停工等待這樣一來繃緊了很多小煤炭企業的現金流。如果煤礦過於集中被國有企業和一些大企業兼併,也就不再對高昂的民間借貸産生強烈的需求,從而令民間借貸體系在鄂爾多斯市場作用弱化,有可能令財富分配鏈條斷裂。
      溫州則遭遇了國家貨幣政策收緊。央行已連續5次上調存款準備金率,大型金融機構存款準備金率達到21%的歷史高位,導致銀行資金緊張。銀行收緊信貸,存款準備金率的多次上調凍結了銀行大量資金。此舉使企業主無法從銀行取得貸款,只能通過民間金融渠道融資。據溫州市金融辦對350家企業的抽樣調查結果顯示,2011年一季度末,企業運營資金構成中,自有資金、銀行貸款、民間金融三者的比例為56:28:16,銀行貸款佔比與上年同期相比下降2個百分點,民間金融佔比比去年同期提高了6個百分點。

民間金融體系自身也存在問題

      資金鏈結構複雜且脆弱
      溫州民間金融盤根錯節,你中有我,我中有你,一榮俱榮,一損俱損。一旦市場突變,一家企業資金鏈斷裂,就會像多米諾骨牌一樣,産生可怕的連鎖反應。民間金融確實為一些中小企業解決了燃眉之急,但它的高利率加大了企業融資成本,同時也潛伏著巨大的風險,一旦某個環節出了問題,不僅資金難歸,甚至引起突發事件,造成嚴重的社會影響。
      利率水平過高
      在央行多次上調基準利率的影響下,民間金融利率水漲船高。鄂爾多斯民間借貸融資成本大約在月息2.5%左右,而借貸成本一般則在月息3%,最高甚至可達月息4%-5%的高位,民間收儲的利率通常在月息2分-4分之間,2分-3分之間月息佔整個民間借貸市場的主流。據溫州銀監分局監測數據顯示,1-3月份溫州民間金融年利率分別達到17.29%、18.09%、18.46%。溫州中小企業發展促進會資料顯示,溫州民間借貸的利率水平已超過歷史最高值,一般月息是2分-6分,有的甚至高達1角5分,年利率達180%。然而在溫州做實業的大多數中小企業的實業毛利潤不會超過10%,一般在3%-5%,高利率的民間金融很容易就把企業逼上絕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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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民間信貸為主要形式的民間金融——票號。

      民間金融雖然危險,然而其彌補大量資本需求缺口的作用絕非一朝一夕能夠取代,甚至不可能被完全取代。因此必須採取措施正確引導。

推進民間金融利率的進一步市場化

      貸款利率畸高實際上是資本市場化不足的結果。從國內外情況來看,貸款利率市場化是一大趨勢,無論是涉及正規金融、準正規金融還是民間金融。根據1991年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民間借貸利率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數),超過部分利息不受法律保護。 “四倍”規定有待進一步放鬆,比如在中期內適用“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六倍”甚至到“八倍”,以便為民間借貸提供更為寬鬆的政策法規環境。 在長期,我國取消民間借貸利率上限是一個發展方向。發達國家對民間借貸不設利率上限,傾向於以合同法來規範當事人的行為。民間高利借貸首先是一種金融服務,但有可能帶來一些負面社會後果,尤其是當債務人難以如期還債時。因此,取消民間借貸利率上限需要有一系列社會政策機制和法律機製作為其配套措施。

解除不合理的法律限制

      國務院1998年7月13日頒布的《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規定中有關“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和“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是民間金融頭上的一把達摩克利斯之劍。我國《刑法》第176條對“非法吸收或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罪做了相關規定,但對之沒有具體解釋。國務院雖然對之作出了解釋,但那屬於不適宜的擴大化解釋。國務院不應簡單地把“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出具憑證,承諾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的活動”視同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也不應該簡單地把“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不以吸收公眾存款的名義,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但承諾履行的義務與吸收公眾存款性質相同的活動”視同為“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只有當資金用於放貸用途,才構成“存款”。國務院的《取締辦法》錯誤地、擴大化地界定“存款”的定義,把民間對企業的“貸款”當作企業吸收的“存款”,混淆了概念,把“非存款”行為作為“存款”行為來打擊,從而擴大打擊了“非存款”行為。因此,國務院《取締辦法》相關條款明顯違法,應予以廢止。

國家更應當維護健康的市場經濟環境

      健康的市場環境是民營經濟發展的基礎。國家應當在基礎行業、競爭性領域和公用事業部門減少管制,鼓勵民間資本的進入。這將使得百姓可以有更多的産業投資渠道,而不必集中資金于“高吸高放”的金融運作,從而降低民間金融風險。
      另外,政府要控制通貨膨脹,除了控制貨幣供應量,還需要控制財政的擴張性支出,對政府的財政支出規模和負債規模設置上限,例如控制高鐵支出、保障性住房建設支出和地方政府負債,減少和消除對私人投資的擠出。

本專題基於《中國農村民間金融風險研究報告》(馮興元、何廣文、趙丙奇)製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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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間金融的出現與發展有其合理性,併為民營經濟的發展做出了巨大的貢獻。雖然其自身存在不少問題,然而正如大禹治水,只宜疏,不宜堵,只有承認其正當存在,加以正確的引導,才能最大程度發揮其正面作用,規避其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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