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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4月,我國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經過幾年的建設和發展,我國食品安全管理部門對食品安全信息的披露已經初具規模,明確了信息披露的主體,但是,與發達國家相比,我國食品安全信息披露的力度還相差甚遠,信息披露做的還不夠。[詳細]
第5期
對食品安全問題負最大責任的是生産者所在地區的政府。之所以這樣説,首先是因為地方政府是僅此于生産者的利益獲得者,生産者為當地政府帶來了GDP數字的增長,地方官員因為政績而得到提升。在地方GDP增長的同時,地方財政稅收也同步增加。無論地方官員的仕途如何,地方財政收入增加了。有錢就可以辦很多事情,甚至包括改善地方民眾的吃穿住行和文化教育衛生等等。因此,如果不出很大的亂子,地方政府是不會主動打擊其管轄之下的企業造假和生産偽劣産品的,也不允許甚至阻撓媒體對這些企業進行揭露曝光,更談不上主動披露其質量安全問題。
食品安全問題不僅造成了經濟損失,而且還可能影響到消費者對政府的信任,乃至威脅社會穩定和國家安全,例如,比利時發生的二噁英污染事件不僅造成了比利時的動物性食品被禁止上市,並大量銷毀,而且導致世界各國禁止其它動物性産品的進口.這一事件造成的直接損失達3.55億歐元。因二噁英,歐洲乳、雞、牛肉等食品的出口在全球範圍內受損並造成內閣垮臺。出於經濟、政治原因的考慮,政府不願,甚至不敢公佈食品安全信息。
食品安全具有的信任品特徵,使得食品的安全品質不容易被人們所識別和判斷,隨著食品供應鏈的延長,從源頭生産要素的供給到農業生産者、加工者、銷售商直至終端的消費者,信息不斷缺失,很容易産生交易的一方較另一方擁有更多信息的情形。
在市場一方不能充分察覺另一方行動和信息的情形下,信息充分的一方可能源於道德阻礙,隱瞞産品信息、製造虛假信息,採取機會主義行為或欺詐行為來謀取自己利益,缺乏信用意識,造成嚴重市場道德風險。從歷史經驗看,19世紀80年代至20世紀90年初是現代科技的高速發展階段,這一階段食品摻假、造假問題愈發變得嚴重。
以美國為例,據1902年美國農業部的調查,當時摻假、造假事件常普通,幾乎所有的食品均存在摻假、造假現象,牛奶的摻假比例更高達50%。我國目前的食品安全問題主要體現在因在食品中摻假、使假而造成的食品中毒等方面。信息不對稱導致食品生産經營企業承擔嚴重的道德風險,但其自願提供信息的意願很低。
食品消費是屬於關係消費者生命健康的特殊消費,而且由於消費者之間存在信息溝通,食品安全市場的信息擴散效應非常之快,消費者在受到食品安全侵害或者獲知食品不安全隱患的信息時,會迅速採取措施從市場退出。
我國消費者食品安全常識匱乏和安全意識缺失,消費者往往缺乏正確判斷能力,對負面信息反應缺乏理性,一旦發生食品安全問題,過渡緊張,反應過於強烈,食品消費心理易受打擊,出現心理恐慌,嚴重影響消費信心,破壞正常的食品市場安全供給。因此,在許多食品安全問題的披露上,我國政府既要考慮經濟、政治的影響,也要考慮公眾的承受能力,這種兩難境地使政府態度往往落後於媒體的披露,結果造成公眾的更大的恐慌和質疑,公眾對權威信息需求的呼聲也越來越高。
我國在檢驗機構、檢驗人員、檢測沒備、監測方法等方面與發達國家仍存在很大差距,這嚴重制約了政府採集信息的能力。首先,權威的檢驗機構偏少,國家級的檢驗機構只有衛生部食品衛生監督檢驗所、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下屬的營養與衛生研究所、國家食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這些有限的機構要承擔大量的食品衛生檢測、鑒定、評價、調查和管理任務,同時還要為全國食品衛生監督檢驗機構提供技術指導和專業培訓,導致檢測時間長,信息採集不及時。
其次,關鍵檢測技術和設備落後,檢測能力和範圍有限,對污染物,特別是新的污染物缺乏科學有效的檢測手段,不能全面準確反映食品整體質量狀況。
最後,信息反饋不足,從政務方面來看,信息反饋功能沒有普及,缺乏接受消費音信息反饋和投訴的專職機構,沒有理立完善的公眾信息反饋收集和處理機制,不利於管理工作的改進。
從行政角度,我國劃分食品安全監管機構權責,但多個部門依據不同的法規,從不同角度、不同環節進行監管,由不同部門管理或負責所涉及的食品安全信息。食品安全的歸口管理造成嚴重的部門分割,共享協調機制不完善。各部門根據自己所掌握的資料信息,所擬定的監督標準,所依據的法規,進行單獨披露。而其他監管部門由於所持有的信息、技術、材料、領域不同,可能會産生異議。
食品安全的歸口管理造成食品安全監管部門網站的建設也是各自為政,信息資源處於離散狀態,沒有形成信息資源共享共建的局面,信息檢索、服務功能較弱,不能在一個統一的檢索界面下實現—點式的資源檢索。如要搜索不同種類、不同地區、不同部門的食品安全信息,必須通過多次檢索界面的切換,大大降低了信息使用效率。
食品安全預警是通過科學實驗,對影響消費者健康的不明確物質進行風險評估,預先辨識食品消費中可能存在的風險或潛在危害,了解危害的程度,事先告誡消費者謹慎使用存在風險的食品,儘量將食品的風險控制在可接受的範圍。食品安全信息披露的目的在於幫助人們提前採取預防性的應對策略,信息披露的內容應該以預防為主的預警、預測信息為重點。
但是從我國政府信息發佈的內容及範圍來看,信息披露主要以檢驗檢測、綜合監督、食品安全知識、食品安全政策等事後處理結果的信息為主,對信息的預測分析不足,缺乏對危機、危害的事前預警信息的披露。
首先應明確食品安全信息披露立法的目的和權利基礎——知情權。電子信息網絡和知識經濟時代,知情權已經成為公民在社會生活中的一項基本權利。在食品市場的交易活動中,交易雙方的民事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但由於信息不對稱,處於食品鏈終端的消費者對食品安全信息的需求相對於其他主體來説更為迫切。政府信息披露目的在於實現資源共享,最大限度地使用資源,提高行政效率,加大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因此,為了保障公民的知情權,使他們及時、準確獲得與食品安全有關的信息,政府有公開政府信息的責任和義務,除法定不予與公開的信息外,其他任何信息都應及時公佈。
其次,儘快明確政府機構的信息披露辦法及信息披露標準。為相關利益主體能夠公平、方便地採集和使用政府的信息源創造條件。按照真實、準確、充分、及時的標準,提高信息披露的質量;儘快明確對涉及商業秘密、國家安全等特殊信息的保護措施,保證政府能夠合理地採集和使用信息;完善信息披露責任追究機制,規範信息發佈渠道,做到責任明晰。
在進行信息披露,保護消費者利益上,消費音和生産者是—對矛盾體,但矛盾的主要方面在於生産者。因為,第一,生産者及其行為是有組織的,因而是力量強大的,而消費者及其行為時分散的,因而力量是弱小的;第二,生産者可宣傳和美化企業形象。而消費者的吶喊往往被企業宣傳的巨大分貝所掩蓋;第三,消費者是自己花錢打官司,生産者有巨大的阻止財力支持。因此,要保護消費者權益,就必須重視對生産者進行教育,培養正確的生産觀念,提高生産者自身的素質,增強生産者的社會責任意識、市場意識、消費意識和法律意識。
生産者在信息方面佔有優勢,積極的信息披露對危機公關是有益的,相反,消極的,可能會使生産者喪失在信息上的主動權。在對“三鹿事件”的總結中,被提及最多的就是信息公開。從2008年3月至9月長達半年的時間裏,如果質檢總局、衛生部、石家莊市政府、三鹿公司任何一方將此危及嬰幼兒健康的信息披露,都將避免更多傷害,然而,這一信息卻被一再隱瞞,直到局面無法控制才不得不披露。企業和政府都應吸取教訓。
在食品安全治理中,消費者是一支不可忽視的、重要的力量。政府治理力量的充分發揮歸根結底離不開消費者的參與支持。但我國消費者自我保護意識較薄弱,主要原因是市場環境缺乏相關保障,但消費者主動性方面也應加強。
政府可以開展消費者關於安全食品常識及知識普及工作,提高消費技能,能在市場上做出明智的選擇,增強消費者防禦和抵禦假冒偽劣商品侵害的能力;培養消費者對自己權利和所承擔責任、義務的意識,提高消費者的素質,讓消費者主動享受本已存在的權利,增強自我保護的意識。
儘管在信息上佔據劣勢,但消費者絕不是無能為力的。消費者積極參與,也會成為不可忽視的力量。
作者:長江大學經濟學院湖北農村發展研究中心李紅>>
[全文]
信息不對稱在市場經濟中處處都存在,但不要以為,佔有信息一方隱瞞信息就可以萬事大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