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今天(31日)公佈了《關於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根據這一解釋,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裝飾裝修,租賃期間屆滿時,承租人請求出租人補償附合裝飾裝修費用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司法解釋還明確,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裝飾裝修或者擴建發生的費用,由承租人負擔。出租人請求承租人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負責人介紹説,這一解釋所稱城鎮房屋,是指城市、鎮規劃區內的房屋。鄉、村莊規劃區內的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可以參照該解釋處理。當事人依照國家福利政策租賃公有住房、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産生的糾紛案件,不適用本解釋。
根據這一司法解釋,具有下列四種情形之一,承租人主張優先購買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房屋共有人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出租人將房屋出賣給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的;出租人履行通知義務後,承租人在十五日內未明確表示購買的;第三人善意購買租賃房屋並已經辦理登記手續的。
該解釋于2009年9月1日正式施行。(記者王鬥鬥 見習記者林燕)
相關鏈結:
責編:汪蛟龍
留言要注意語言文明,此間評論僅代表個人看法 查看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