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廣州市國土房管局制定了《廣州市房屋租賃管理規定》(以下簡稱《管理規定》),對租賃當事人義務和租賃管理等行為、技術要求都做出了嚴格標準,違反規定的最多罰款50萬元。
《管理規定》對出租人的違法均有不同程度的處罰。例如,出租人將房屋出租給無身份證明的個人,由公安機關處以警告、月租金3倍一下罰款;出租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承租人從事無照經營行為而出租房屋,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立即停止出租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並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將房屋出租給承租人從事危害人體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隱患、威脅公共安全,以及破壞環境資源的無照經營行為的,會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對於承租人,《管理規定》裏也有明確標準。如承租人未提供真實有效證件的,由公安機關處以警告、月租金3倍以下罰款;沒有辦理房屋租賃合同登記備案的,由房地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補辦登記備案手續,自然人逾期不辦處以100元的罰款,法人或其他組織逾期不辦則處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承租人利用承租房屋生産、存儲、經營易燃、易爆、劇毒等危險物品的,沒收物品,並由公安機關處以月租金10倍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此外,房地産仲介服務機構未在規定期限內將接受租賃委託的房屋情況告知市房地産租賃管理所,物業管理公司未在規定限期內將本公司物業管理服務區域內的房屋租賃情況告知市房地産租賃管理所的,由市房地産行政管理部門予以警告,逾期不報送的,處以10000元的罰款。
(趙燕華 陳暢)
責編:高松
留言要注意語言文明,此間評論僅代表個人看法 查看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