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北京7月24日電 國務院法制辦24日全文公佈《國務院關於修改<工傷保險條例>的決定(徵求意見稿)》,徵求社會各界意見,以便進一步研究、修改後報請國務院常務會議審議。
一、徵求意見稿的主要內容
《工傷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自2004年1月1日施行以來,對於及時救治和補償受傷職工,保障工傷職工的合法權益,分散用人單位的工傷風險,發揮了重要作用。截至2009年6月,全國參加工傷保險職工已達1.4億人。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的發展,條例在實施過程中出現了一些新情況、新問題:第一,各地對工傷認定範圍問題,特別是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以及因違反治安管理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受到傷害是否認定為工傷問題爭議較大,需對工傷認定範圍進一步加以界定;第二,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和爭議處理程序複雜,落實待遇時間過長,嚴重影響工傷職工的合法權益;第三,對不參保用人單位的處罰力度不夠,影響了用人單位的參保積極性;第四,未參保工傷職工的傷亡待遇難以落實;第五,工傷保險的適用範圍、基金支出項目、繳費方式、待遇標準等也需修改完善。
為了解決上述問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在認真總結條例實施經驗的基礎上,起草了《工傷保險條例修正案(送審稿)》,報請國務院審議。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在充分聽取有關部門和地方人民政府意見的基礎上,與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等有關部門反復研究修改,形成了徵求意見稿。主要內容如下:
(一)調整了工傷認定範圍
1.刪去了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認定為工傷的規定。
徵求意見稿刪去了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關於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認定為工傷的情形。(第五條)主要考慮是:第一,原勞動部1996年制定的《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將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情形納入了工傷認定範圍。2004年條例制定時,《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尚未出臺,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難以從其他途徑得到保障,條例因此延續了試行辦法的規定。2006年《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實施後,上下班途中受機動車事故傷害的職工可以從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得到補償,同時還可以通過民事賠償的途徑解決。第二,將機動車事故傷害納入工傷保險範圍而未將非機動車事故納入範圍的現行規定,導致了政策上的不平衡,各地方、各部門和職工強烈反映這一規定有失公平,要求修改。第三,從建立工傷保險制度的目的看,工傷保險主要為因工作原因、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受到傷害情形提供保障,上下班途中雖然可以視為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的延伸,但並不等於就是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因此,將在上下班途中受到事故傷害的情形從工傷認定範圍中刪除,並不會影響對工傷保險核心情形的保障,符合建立工傷保險制度的原理。第四,實踐中,由於住房商品化和人員流動性的提高,對如何確定上下班途中爭議繁多、操作難度大,如果再將受到非機動車事故傷害的情形納入工傷認定範圍,則操作難度更大、引發的爭議更多。第五,從國外情況看,許多國家未將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情形納入工傷認定範圍;有的國家雖然將其納入,但對“上下班途中”、“機動車”等概念作了嚴格限定,如僅限于單位提供的班車。不將機動車事故傷害納入工傷認定範圍的做法不僅更為簡便、可行,而且妥善處理了與道路交通安全法的關係。
2.縮小了不得認定工傷的範圍。
工傷保險作為社會保險,目的是保障工傷職工的基本生活,應當盡可能縮小不得認定工傷的範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和違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行為,與犯罪相比,社會危害性較小,不宜將因這兩種行為導致的事故傷害排除在工傷認定範圍之外。據此,徵求意見稿刪除了因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和違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行為導致事故傷害的這兩種不得認定為工傷的情形。(第六條)
(二)簡化了工傷認定、鑒定以及爭議處理程序
1.增加了及時報告制度。
為了充分保障工傷職工的權利,條例規定工傷認定的申請時效為1年。在實踐中,由於種種原因,一些單位和人員往往在事故發生很長時間後才申請認定,證據材料已發生很大變化,造成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取證困難,無法作出認定決定。為此,徵求意見稿規定:用人單位在發生較嚴重工傷事故後應當在24小時內報告;同時,對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是否應當及時赴事故現場調查取證,由於存在不同意見,徵求意見稿設計了兩種方案徵求意見。(第二條)
2.取消了行政復議前置程序。
條例規定:在工傷爭議處理程序中,提起行政訴訟前必須先進行行政復議。為了便於工傷職工儘快享受待遇,徵求意見稿取消了行政復議前置程序,規定:在發生工傷爭議時,有關單位和個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直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第十九條)
3.簡化了存在勞動關係爭議的工傷認定程序。
實踐中,存在勞動關係爭議的工傷認定案件往往認定時間長、程序複雜,落實待遇時間長,各地方、各部門和工傷職工反映強烈。這類申請案件在申請工傷認定前,需要先就勞動關係進行仲裁。仲裁程序的增加,進一步延長了工傷認定程序。為了解決這一突出問題,徵求意見稿規定:對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作出的不予受理決定,可以不經過勞動爭議仲裁和行政復議程序,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第十九條)
4.明確了再次鑒定和復查鑒定的時限。
徵求意見稿規定:勞動能力再次鑒定和復查鑒定的時限按照初次鑒定的時限執行。(第十條)
通過上述簡化程序規定,最多可縮減程序30%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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