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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擬規定救災志願者傷亡可享受工傷保險

 

CCTV.com  2009年05月26日 05:53  進入復興論壇  來源:成都晚報  

  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九次會議昨日開幕,會議聽取了關於《四川省志願服務條例(草案)》的説明。該條例草案將在本次會議上接受一審。《草案》中關於對在自然災害突發時,公民自發開展的搶險救災志願服務活動進行了規定,成為一大亮點。省人大常委會委員、省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委員沈澗稱,目前其他省市制定的志願服務地方性法規並未對此進行規範。

  未成年人做志願者 需監護人同意

  《草案》將志願服務界定為“不以獲取報酬為目的,自願以智力、體力、技能等為他人和社會提供幫助和服務的公益性活動”。據此定義,志願服務的範圍不僅包括有組織的志願服務活動,還包括在自然災害發生時,公民自發開展的搶險救災志願服務活動。據悉,將公民自發開展的搶險救災志願服務活動,以及沒有參加有組織的志願服務活動納入志願服務地方法規中,在全國尚屬首次。

  按《草案》規定,未成年人可以參加與其年齡、智力、體力等相適應的志願服務活動,但志願服務活動的組織者應當徵得其監護人的同意,或其監護人陪同參加。

  突發災害 當地政府組織志願服務

  《草案》設置了3個條款將自發的志願服務活動依法轉化為有組織的志願服務活動予以規範。《草案》明確規定,在自然災害突發時,志願者自發開展搶險救災志願服務,自然災害發生地的人民政府成為志願服務活動的組織者。自然災害發生地的人民政府及其委託的志願者組織,應當在當地設立志願服務接待機構,根據需要安排使用和管理志願者。同時,自發開展自願服務的志願者,應當及時與志願服務活動的組織者聯絡,並接受志願服務活動組織者的安排和管理。

  如果有風險 要為志願者買保險

  一般而言,志願者從事志願服務,自然承擔自己行為産生的後果,《草案》對預防風險事故作出規定:除確有必要的情形外,志願服務活動的組織者和志願者應避免安排和從事需要承擔重大管理責任、經濟責任或具有較大人身傷害風險的服務活動;志願服務活動的組織者安排志願者從事有安全風險的志願服務活動時,應當為志願者辦理必要的人身保險。

  為體現對志願服務的鼓勵,《草案》對兩類傷亡事故的處理作出了規定:與用人單位建立了勞動關係的志願者在搶險救災中遭受重大傷害或者死亡的,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這一規定將解除部分志願者的後顧之憂;另外,志願者在志願服務活動中遭受重大傷害或者死亡,符合《四川省保護和獎勵見義勇為條例》規定的,按照該規定處理。

  優秀志願者 考公務員享優惠政策

  按照《草案》,有良好志願服務記錄的志願者,在有關單位招錄公務員、學生和招聘員工時,可以享受國家有關的優惠政策。記者 熊德壯 李奕

  ▲新聞鏈結

  我市專業應急志願者

  每年不少於2次培訓

  本報訊(記者 李奕)昨日,記者從團市委獲悉,成都市誌願服務工作委員會近日出臺了《成都市應急志願者管理暫行辦法(試行)》,《辦法》明確規定應急志願者是指由市和區(市)縣突發公共事件應急管理部門面向社會招募,為突發公共事件提供應急志願服務的自然人,應急志願者經培訓後方能安排志願服務。各類應急志願者組織將為參與服務的專業應急志願者及臨時應急志願者提供工作期間相應的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根據《辦法》,滿18周歲,身心健康,遵守法律法規,具有相應的體能和服務技能,自願從事應急志願服務的社會成員,報名並經應急志願者組織批准後都可成為應急志願者。按照《辦法》,應急志願者分為專業應急志願者和臨時應急志願者,其培訓工作由應急志願者組織負責。專業應急志願者培訓內容包括志願服務理念、工作制度規定、專業服務技能、實戰演練演習等,每年不少於2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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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程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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