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修訂草案)》(審議修改稿)三審,聽證會消費者代表不少於1/3

  民生立法 重在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大河網-河南法制報報道:今後,政府制定關乎民生的重大決策,不僅要邀請消費者參加聽證,而且不應少於1/3的比例。昨日召開的省第十一屆人大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上,《河南省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修訂草案)》(審議修改稿)(以下簡稱《條例》)進入三審。和大多數地方性法規二審就能通過相比,這部關乎我們每個人切身利益的地方性法規無疑顯得舉足輕重。

  産品質量出問題商家先賠償

  如果買回的洗衣機漏電,消費者受了傷,商家不得以是産品質量問題要廠家負責為由推脫,要先行賠償。

  《條例》規定,商品質量不合格使消費者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消費者要求銷售者賠償的,銷售者應當先行賠償。

  另外,提供消費環境和場所的經營者,其經營場地、服務設施、店堂裝飾、商品陳列等,應當符合保障消費者人身、財産安全的要求。對可能危及人身、財産安全的場所或者經營項目,應當履行監督管理職責,採取相應的防護措施,設置顯著的警示標誌。

  贈品不能免除承擔質量責任

  為了促銷,商家往往會以抽獎或“買一贈一”等方式來吸引消費者,以往,這些贈品和獎品出了問題,消費者往往一扔了之。今後,你就可以拿著這些問題贈品向商家索賠了。

  《條例》規定,經營者以促銷方式提供的獎品、贈品或者免費服務,應當保證質量,不得免除其應當承擔的修理、更換、重作、補足商品數量、賠償損失等責任。

  商家不得擅自洩露消費者隱私

  我們經常會接到一些莫名其妙的推銷電話,可自己的電話號碼是如何洩露出去的,至今都是個疑問。為此,《條例》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時,不得要求消費者提供與消費無關的個人信息。未經消費者同意,不得將消費者的姓名、職業、年齡、住址、身份證號碼、學歷、聯絡方式、婚姻狀況、工作單位、收入和財産狀況、指紋、血型、病史等個人信息及家庭的有關信息向第三方披露或者用於其他用途。

  裝飾裝修保修期不得低於兩年

  《條例》規定,裝飾裝修業的經營者應當與消費者約定裝飾裝修材料、施工時限、施工質量、保修期限、費用結算、違約責任等內容。因施工質量問題或者經營者提供的材料不符合約定的,經營者應當依法免費重作、返工或賠償消費者損失。另外,裝飾裝修工程的保修期限不得低於兩年。

  如果經營者裝飾中出現嚴重問題,可被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一萬元以下的罰款直至責令停業整頓。

  虛假招生 退費並承擔賠償責任

  《條例》規定,非學歷教育培訓服務機構應當如實告知受教育者培養目標、教育項目、課程設置、師資狀況、辦學與教學地址、學習時限、收費項目和標準、發放證書的認可機構等情況。

  以虛假招生簡章或者廣告欺詐受教育者;擅自提高收費標準或者增加收費項目;達不到承諾的教育標準;以不正當理由使受教育者提前終止或者延遲學業;頒發的證書得不到有關機構認可等,經營者應當退還有關費用,並依法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以次充好 退款並支付一倍賠償

  《條例》規定,經營者銷售偽劣産品或提供不實的服務;以虛假的“清倉價”、“甩賣價”、“最低價”、“優惠價”等欺騙性價格銷售商品或提供服務;以虛假的商品説明、商品標準、實物樣品等方式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以虛假的“有獎銷售”、“還本銷售”等方式銷售商品等,應當返還消費者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並支付消費者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費用一倍的賠償金,但經營者承諾賠償的金額高於一倍的,從其承諾。

  商品“三包”期限應在修後順延

  “三包”期限,對於消費者來説是一個很重要的質量保障。在這個期限內,産品出現質量問題,被維修後,期限也要相應順延。《條例》規定,按照國家和省規定、經營者消費者的約定或者商業慣例屬於包修、包換、包退的商品,實行修理的,商品“三包”期限應當按修理期限相應順延,非因消費者使用、保管不當,經營者不得收取修理費。

  另外,商品修理時間超過30天,經營者應當以商品價款的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賠償消費者延誤使用該商品的損失。在保修期內經兩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經營者應予以更換或退貨。

  聽證會消費者代表不少於1/3

  今後,政府制定關乎民生的重大決策,不僅要邀請消費者參加聽證,而且必須達到一定的比例。《條例》規定,人民政府及有關行政部門制定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電信、有線電視、交通運輸、教育、物業管理等涉及消費者權益的重大政策時,應當通過召開聽證會或者其他形式聽取消費者組織和消費者代表的意見、建議。聽證會的代表應有消費者組織和消費者代表參加,其中消費者代表應當在三分之一以上。消費者代表應當按照公開、公正的原則確定。

  另外,關於醫療服務是否納入本條例調整的問題,此次經過修改的《條例》採納了一些常委會組成人員和單位提出的意見,現行的上位法和一些省市都沒有把醫療服務納入消費者保護條例;目前國家正在修訂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因此,建議刪去相關規定,等上位法有明確界定後再予以規範。關於消費者能否自帶酒水的問題,法制委員會研究認為,在市場經濟條件下,餐飲業經營者是否設定最低消費、允許消費者自帶酒水飲料,是否收取開瓶費等,屬於經營自主權範疇,但應當事先向消費者明示,以保障消費者的自主選擇權。因此,將該款修改為:“餐飲業的經營者應當尊重消費者對服務內容和服務項目的選擇權。經營者對所提供的食品和服務,應當事先將價格明確告知消費者,不得附加不公平的限制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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