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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實習兼職時難享勞動者待遇 工傷維權艱難

 

CCTV.com  2009年07月24日 10:05  進入復興論壇  來源:法制日報  

  學生實習兼職時與用人單位僅構成勞務關係 難以享受勞動者待遇

  法律存空白大學生工傷維權艱難

  關注大學生暑期勞動權益

  7月25日,是廣東省高等學校學生實習見習條例徵求意見的截止日期,由於現有法律法規對實習期間的學生權益問題存在空白,這一條例從6月26日開始徵求意見起就備受關注。

  因為學生不是法律意義上的“勞動者”,學生在實習或者兼職過程中受到傷害問題一直都備受關注。條例徵求意見稿規定:學校、實習單位和實習學生應當簽訂三方實習協議,對意外傷害保險與損害賠償作出約定。

  學生在實習或者兼職過程中受傷究竟該不該算工傷?專家又持怎樣的看法?記者對此進行了採訪。

  手指斷了都無法被認定工傷

  大二學生林峰就讀于一家職業技術院校,為了減輕家裏負擔,他在一家公司找到了一份兼職工作,從事機床操作。沒想到在工作了幾天后,林峰就出了事故,他的左手手指被鋸床夾斷。

  林峰找到單位,希望能為他支付醫療費和後續治療的費用,但單位説他是違規操作,單位沒有責任。後來他聽工友説這種情況可以直接去勞動部門認定工傷,享受工傷保險待遇。但他從勞動部門得到的答覆卻是:他還沒有畢業,屬於在校學生,與單位不屬於勞動關係,無法認定其為工傷。

  林峰與單位之間既沒有合同又沒有協議,本想掙點錢的林峰一下子陷入了困境。

  大學生在實習期間因工受傷的情況同樣屢見不鮮。與大學生兼職一樣,實習期間的大學生同樣不屬於“勞動者”。

  有調查顯示:將近30%的大學生在實習過程中會受到不同程度的傷害,其自身合法權益難以得到保障。

  “學生打工和實習的時間一般都很短,很多單位都不願意用,能找到單位就不錯了。”河南某大學的大二學生江岩告訴記者,同學們即使是在實習過程中受了點小傷,一般都是自己去醫院看看。如果受傷非常嚴重,也先是找老闆協商,協商不成才會想到打官司。

  據了解,我國每年有數以百萬計的大學生走上工作崗位,其中大部分為工科理科學生。在他們的實習或者兼職的過程中,常存在安全隱患。有調查顯示,有67.62%的學生在兼職時沒有任何勞動安全保障。一旦發生問題,大學生就會面臨賠償責任不明、企業學校推諉、自身權益很難保障的困境。

  中國勞動關係學院法學系主任姜穎説,大學生在實習或者勤工儉學期間出了工傷情況會“很複雜”,必須區分不同的情況劃分責任,如果這份工作並不是由學校推薦的,學校可能就不會承擔連帶責任。另外還要看學生與用人單位有沒有協議約定,以及約定的內容是否合法等等。

  勞務關係得不到勞動法保護

  1995年原勞動部頒發的《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2條規定:“在校生利用業餘時間勤工助學,不視為就業,未建立勞動關係,可以不簽訂勞動合同。”這一條文明確否認了學生的勞動者地位。

  “這對大學生維權非常不利。”姜穎説,人們通常的看法是,學生是以學習為主,不是以打工獲取勞動報酬為生,因而不具備勞動法規定的獨立勞動者身份。因此,學生實習打工與用人單位就不能構成勞動關係,只構成勞務關係。

  勞動關係和勞務關係只有一字之差,待遇卻有天壤之別。

  據北京義聯勞動法援助與研究中心主任黃樂平介紹,勞動關係中的勞動者除享有勞動報酬權以外,還享有社會保險和福利、休息、休假、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接受職業技能培訓、提起勞動爭議處理等法定權利;而勞務關係中的自然人,一般只有獲得勞動報酬的權利。大學生一旦在實習、兼職過程中發生糾紛,往往因為只有口頭約定沒有書面合同,給維權、執法部門行使職責帶來一定難度。

  而且,在人身損害賠償數額上,勞動關係引起的工傷賠償數額相對要高,無論勞動者有無過錯,用人單位都要全額賠償。而在勞務關係、雇傭關係引起的人身損害賠償中,學生就要對自己的過錯承擔責任,且只能得到部分賠償。

  “這就是説,林峰可以通過民事程序追究單位的侵權責任,要求用人單位賠償醫療費、殘疾賠償金、後續治療費等項目。但他還要面臨著舉證責任等一系列問題,在舉證能力有限的情況下,其合法權益將無法得到保障。”黃樂平説。

  應出臺實習生工傷保險制度

  姜穎力推大學生到單位實習或者兼職時簽訂合同或者協議,對意外傷害進行事先約定。她説,如果用人單位實在不願簽,大學生又很珍惜這個機會,也要注意保存曾經在這個單位工作過的證據,包括證人、工作服、工資條、重要對話的錄音等等,以更好地保護自己的權益。

  “大學生在兼職或實習過程中面臨的多種問題,究其原因,主要在於我國現有的法律法規對勞動關係的界定不清,範圍過窄,規定過死。”黃樂平説,原有的法律規定關於構成勞動關係的條件的約束比較嚴格,沒有一個彈性的空間,當新情況出現時不能夠及時地對法律關係的性質進行認定和處理。同時,我國在勞動關係的認定上帶有以身份定關係的不合理做法,社會的通常推斷邏輯是,由於大學生的學生身份,所以無論從事何種勞動,都不可能成立勞動關係。

  黃樂平認為,兼職大學生與單位的法律關係,符合勞動關係的構成要素,具備勞動關係的特點,應該受勞動法的調整。當然,對於兼職大學生的權益保護,不僅僅是要解決勞動關係的確認問題,還需要對相應的配套性、關聯性法律法規進行修改,如涉及社會保險、工資福利等的法律法規。

  而對於大學生實習則要區分不同的情況,如果實習生所做的工作與正式職工無異,且技能單一,工作辛苦,有使用廉價勞動力之嫌,黃樂平認為,這種情況下的大學生已成為事實上的勞動者,也應參照勞動法來保護他們的權益。

  中國勞動關係學院勞動法教研室主任王向前則建議,國家有關部門可以考慮出臺強制性的實習生工傷保險制度。所有開設實習課程的學校和參加實習的學生都必須依法參加這種保險。這樣學生一旦出現工傷,就由實習生工傷保險基金來支付,不管企業和學校有無主觀過錯。而投保費用,可以考慮學校、政府和學生各自承擔一部分。

責編:滕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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