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鎮江一在揚州上班的男子,騎摩托車下班途中不慎摔倒身亡。該男子騎摩托車時未戴頭盔,且疑似無證駕駛黑車。經法律援助部門的提醒幫助,該男子家人和用人單位艱難交涉,歷時11個月終於討回公道:因屬工傷,最終用人單位賠償20萬元。
2008年7月22日晚,印某駕駛摩托車下班回家途中不慎摔倒。出事時印某沒戴頭盔,頭部受到重創,送至醫院後,因搶救無效兩天后死亡。月底,印某遺孀王家蘭偶然聽人介紹,丈夫的意外可能算工傷,單位應該承擔賠償責任。王女士找到揚州市法律援助中心。今年1月,揚州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維持印某為工傷的認定。面對這一認定,用人單位不服, 向邗江區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認為印某不戴安全頭盔,且無證駕駛黑車,自己摔死,符合“違反治安管理傷亡的,不得認定為工傷”的規定。
二審期間,揚州市中級法院進行了書面審理,並於今年4月22日作出維持原判的決定。法庭認定,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即使印某存在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未經登記的機動車的行為,這些屬違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行為,這些行為並未由具有治安管理職權的機關作出認定,因此,用人單位所訴的印某屬“因違反治安管理傷亡”的理由不成立。
歷時近11個月,6月24日,雙方終於達成共識,最終以用人單位再行賠償印某家人20萬元了結此案。
(王勇 郭玉家 陳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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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程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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