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幹部問責新規劍指"帶病復出" 實現黨政幹部全覆蓋

 

CCTV.com  2009年07月17日 11:33  進入復興論壇  來源:光明日報   

  近年來,伴隨著一些突發事件特別是一些重大食品安全、治安與群體事件的處理,對官員問責的力度越來越大。

  與此同時,一些地方政府也出臺了相關的行政問責法規,把官員問責制引入行政管理之中。但由於缺乏一個明確的可操作標準,到底該問責誰、該問責到怎樣的程度等存在著較大的社會分歧,使問責制度及其復出機制飽受爭議。

  上述爭議將有望得到根本解決。伴隨著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日前印發《關於實行黨政領導幹部問責的暫行規定》(以下簡稱《暫行規定》),領導幹部問責將正式進入制度化時代。

  問責範圍實現了黨政幹部的“無縫覆蓋”

  在中國的政治生活實踐中,黨的領導幹部同樣掌控著行政公權力,一些地方或部門的黨委書記(黨組書記)還通常被稱為“一把手”、“班長”等等。

  但在貴州甕安事件問責之前,在一些重大安全事故或群體性事件的處置中,被問責的常常是行政領導,而黨委主要領導則往往被免責。

  北京市政治文明建設研究中心副研究員鄭廣永博士對記者表示:“以往的問責對象大多局限在行政系統內,而負有領導和決策責任的黨委系統卻置身事外,使問責機制的權威性受到較大衝擊,《暫行規定》的正式出臺有針對性地解決了這一突出問題。”

  就此,《暫行規定》第二條明確規定:“本規定適用於中共中央、國務院的工作部門及其內設機構的領導成員;縣級以上地方各級黨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門的領導成員,上列工作部門內設機構的領導成員。”

  《暫行規定》還同時對參照執行對象進行了規定:“對鄉(鎮、街道)黨政領導成員實行問責,適用本規定。”“對縣級以上黨委、政府直屬事業單位以及國有企業、國有金融企業領導人員實行問責,參照本規定執行。”

  海南大學法學院副教授王琳撰文認為,《暫行規定》將問責的對象定位在“黨政領導幹部”,也是對官員問責實踐的一大突破。2008年的貴州甕安事件震驚全國,甕安風波平息後,其時的縣委書記與縣長一同被免職。這一黨政官員“捆綁式”問責釋放出一個信號,問責的關鍵在於實現權責罰的一致,任何有權無責或有責無權的潛規則均應打破。

  國家行政學院教授汪玉凱接受媒體採訪時表示,在具體實踐中,黨委的決策、黨委的領導人往往是最重要的,但在以往,問責往往不會涉及黨委的領導幹部,使得問責制度缺乏公平性。而此次規定採取不僅追究行政責任,也要追究黨的責任的方式,提振公眾信心。

  黨委和政府雖然是不同的組織體系,但在中國重大問題決策執行是一體化的,黨委決策、政府執行,一體化的模式是適應中國的現實的。

  “新出臺的《暫行規定》實現了黨政領導幹部的無縫覆蓋,無疑有助於校正以往一些地方在問責實踐中所出現的權責不一現象。”王琳強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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