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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導幹部問責暫行規定將對決策失誤等7情形問責

 

CCTV.com  2009年07月12日 20:27  進入復興論壇  來源:中國新聞網   

  2008年12月17日上午,備受社會關注的河南洛陽龍門石窟西山違法別墅群被當地政府強制拆除。國內部分媒體公開報道了河南洛陽龍門石窟所在的龍門西山出現違法29棟違法別墅群的情況。洛陽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視,立即成立調查組迅速查處,認定該別墅群屬違法建築物,依法予以強制拆除。並對洛陽市龍門管委會主管副主任程豪元在內的9名官員進行問責。 中新社發 張曉理 攝

  中新網7月12日電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近日印發了《關於實行黨政領導幹部問責的暫行規定》。《暫行規定》指出,凡是具有決策嚴重失誤,對群體性、突發性事件處置失當導致事態惡化、造成惡劣影響的等七種情形之一的,將對黨政領導幹部實行問責。

  《暫行規定》的第五條明確指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黨政領導幹部實行問責:

  (一)決策嚴重失誤,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影響的;

  (二)因工作失職,致使本地區、本部門、本系統或者本單位發生特別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較短時間內連續發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影響的;

  (三)政府職能部門管理、監督不力,在其職責範圍內發生特別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較短時間內連續發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影響的;

  (四)在行政活動中濫用職權,強令、授意實施違法行政行為,或者不作為,引發群體性事件或者其他重大事件的;

  (五)對群體性、突發性事件處置失當,導致事態惡化,造成惡劣影響的;

  (六)違反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有關規定,導致用人失察、失誤,造成惡劣影響的;

  (七)其他給國家利益、人民生命財産、公共財産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影響等失職行為的。

  《暫行規定》第八條指出,黨政領導幹部具有本規定第五條所列情形,並且具有下列情節之一的,應當從重問責:

  (一)干擾、阻礙問責調查的;

  (二)弄虛作假、隱瞞事實真相的;

  (三)對檢舉人、控告人打擊、報復、陷害的;

  (四)黨內法規和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從重情節。

  《暫行規定》第九條稱,黨政領導幹部具有本規定第五條所列情形,並且具有下列情節之一的,可以從輕問責:

  (一)主動採取措施,有效避免損失或者挽回影響的;

  (二)積極配合問責調查,並且主動承擔責任的。

  另外,《暫行規定》第六條規定:本地區、本部門、本系統或者本單位在貫徹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方面出現問題的,按照《關於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規定》,追究黨政領導幹部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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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趙德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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