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17日),監察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國土資源部聯合下發《關於適用〈違法土地管理規定行為處分辦法〉第三條有關問題的通知》,對違反土地管理規定行為有關具體問題進行明確:
發生在2008年6月1日以後的違反土地管理規定的行為,應當按照《違反土地管理規定行為處分辦法》即15號令第三條追究地方政府領導人員責任。對於在2008年6月1日以前的違反土地管理規定行為,但在15號令施行後仍不制止、不組織查處,隱瞞不報、壓案不查的,也同樣追究責任。
《違反土地管理規定行為處分辦法》第三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要領導人員和其他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給予警告或者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大過或者降級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職處分:
(一)土地管理秩序混亂,致使一年度內本行政區域違法佔用耕地面積佔新增建設用地佔用耕地總面積的比例達到15%以上或者雖然未達到15%,但造成惡劣影響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二)發生土地違法案件造成嚴重後果的;
(三)對違反土地管理規定行為不制止、不組織查處的;
(四)對違反土地管理規定行為隱瞞不報、壓案不查的。(翟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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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汪蛟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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