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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政領導幹部問責暫行規定公佈 對七種情形問責

 

CCTV.com  2009年07月12日 19:09  進入復興論壇  來源:中國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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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網7月12日電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近日印發了《關於實行黨政領導幹部問責的暫行規定》。《暫行規定》指出,對決策嚴重失誤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影響的,對群體性、突發性事件處置失當,導致事態惡化,造成惡劣影響的,等七種情形,將對黨政領導幹部實行問責。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要求相關部門認真貫徹執行。

  《暫行規定》的頒布實施,是加強反腐倡廉法規制度建設、完善領導幹部行為規範的重要舉措,對於加強黨政領導幹部的管理和監督,增強黨政領導幹部的責任意識,更好地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不斷提高黨的執政能力和執政水平,具有重要意義。

  各級黨政領導幹部要認真踐行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宗旨,以對黨和國家高度負責、對人民群眾高度負責的精神,切實履行黨和人民賦予的職責,兢兢業業完成好各項工作任務。各級黨委和政府要依照《暫行規定》嚴肅問責,充分發揮問責在黨風廉政建設中的積極作用。

  各地區各部門在執行《暫行規定》過程中的情況和建議,要及時報告中央。

關於實行黨政領導幹部問責的暫行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黨政領導幹部的管理和監督,增強黨政領導幹部的責任意識和大局意識,促進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提高黨的執政能力和執政水平,根據《中國共産黨章程》、《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等黨內法規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等國家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中共中央、國務院的工作部門及其內設機構的領導成員;縣級以上地方各級黨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門的領導成員,上列工作部門內設機構的領導成員。

  第三條 對黨政領導幹部實行問責,堅持嚴格要求、實事求是,權責一致、懲教結合,依靠群眾、依法有序的原則。

  第四條 黨政領導幹部受到問責,同時需要追究紀律責任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二章 問責的情形、方式及適用

  第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黨政領導幹部實行問責:

  (一)決策嚴重失誤,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影響的;

  (二)因工作失職,致使本地區、本部門、本系統或者本單位發生特別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較短時間內連續發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影響的;

  (三)政府職能部門管理、監督不力,在其職責範圍內發生特別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較短時間內連續發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影響的;

  (四)在行政活動中濫用職權,強令、授意實施違法行政行為,或者不作為,引發群體性事件或者其他重大事件的;

  (五)對群體性、突發性事件處置失當,導致事態惡化,造成惡劣影響的;

  (六)違反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有關規定,導致用人失察、失誤,造成惡劣影響的;

  (七)其他給國家利益、人民生命財産、公共財産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影響等失職行為的。

  第六條 本地區、本部門、本系統或者本單位在貫徹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方面出現問題的,按照《關於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規定》,追究黨政領導幹部的責任。

  第七條 對黨政領導幹部實行問責的方式分為:責令公開道歉、停職檢查、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免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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