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昆明6月30日電(記者李倩)昆明市近日出臺了《昆明市被問責領導幹部相應組織處理意見(試行)》,其中規定:一年內被處以一次誡勉談話、取消當年評優評先資格、責令作出書面檢查、責令公開道歉、通報批評、調整工作崗位6種問責方式之一的領導幹部,一年內不得提拔;被問責兩次將黨內降職、行政降級;三次將免職處理。
據昆明市委組織部相關負責人介紹,該《意見》的出臺是為了進一步發揮責任追究的警示教育作用,以導向鮮明的獎懲機制,促進各項工作的落實,通過問責制形成幹部能上能下、進退流轉的機制,進而促進廣大領導幹部認真履職、提高執行力和工作效能。
記者採訪了解到,對被問責幹部的組織調整處理方式包括:對一年內被處以一次誡勉談話、取消當年評優評先資格、責令作出書面檢查、責令公開道歉、通報批評、調整工作崗位六種問責方式之一進行問責的領導幹部,當年內年度考核不得評為優秀等次,一年內不得提拔;對一年內被處以任何一種問責方式兩次的幹部,可改任相應非領導職務或黨內降職、行政降級;被問責三次者將給予免職處理;對一年內被處以一次以上停職檢查且整改效果不佳的幹部,也將給予免職處理。
《意見》還規定,試用期內被處以六種問責方式之一的幹部,視情況延長試用期。實施組織處理的現職領導幹部,經黨委(黨組、黨工委)研究,按照幹部管理權限和幹部任免有關程序辦理。對被問責領導幹部的情況及組織處理結果,將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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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李秀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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