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7月12日電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近日印發了《關於實行黨政領導幹部問責的暫行規定》。全文如下:
《關於實行黨政領導幹部問責的暫行規定》(以下簡稱《暫行規定》)已經黨中央、國務院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暫行規定》的頒布實施,是加強反腐倡廉法規制度建設、完善領導幹部行為規範的重要舉措,對於加強黨政領導幹部的管理和監督,增強黨政領導幹部的責任意識,更好地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不斷提高黨的執政能力和執政水平,具有重要意義。
各級黨政領導幹部要認真踐行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宗旨,以對黨和國家高度負責、對人民群眾高度負責的精神,切實履行黨和人民賦予的職責,兢兢業業完成好各項工作任務。各級黨委和政府要依照《暫行規定》嚴肅問責,充分發揮問責在黨風廉政建設中的積極作用。
各地區各部門在執行《暫行規定》過程中的情況和建議,要及時報告中央。
關於實行黨政領導幹部問責的暫行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黨政領導幹部的管理和監督,增強黨政領導幹部的責任意識和大局意識,促進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提高黨的執政能力和執政水平,根據《中國共産黨章程》、《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等黨內法規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等國家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中共中央、國務院的工作部門及其內設機構的領導成員;縣級以上地方各級黨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門的領導成員,上列工作部門內設機構的領導成員。
第三條 對黨政領導幹部實行問責,堅持嚴格要求、實事求是,權責一致、懲教結合,依靠群眾、依法有序的原則。
第四條 黨政領導幹部受到問責,同時需要追究紀律責任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二章 問責的情形、方式及適用
第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黨政領導幹部實行問責:
(一)決策嚴重失誤,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影響的;
(二)因工作失職,致使本地區、本部門、本系統或者本單位發生特別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較短時間內連續發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影響的;
(三)政府職能部門管理、監督不力,在其職責範圍內發生特別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較短時間內連續發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影響的;
(四)在行政活動中濫用職權,強令、授意實施違法行政行為,或者不作為,引發群體性事件或者其他重大事件的;
(五)對群體性、突發性事件處置失當,導致事態惡化,造成惡劣影響的;
(六)違反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有關規定,導致用人失察、失誤,造成惡劣影響的;
(七)其他給國家利益、人民生命財産、公共財産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影響等失職行為的。
第六條 本地區、本部門、本系統或者本單位在貫徹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方面出現問題的,按照《關於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規定》,追究黨政領導幹部的責任。
第七條 對黨政領導幹部實行問責的方式分為:責令公開道歉、停職檢查、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免職。
第八條 黨政領導幹部具有本規定第五條所列情形,並且具有下列情節之一的,應當從重問責:
(一)干擾、阻礙問責調查的;
(二)弄虛作假、隱瞞事實真相的;
(三)對檢舉人、控告人打擊、報復、陷害的;
(四)黨內法規和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從重情節。
第九條 黨政領導幹部具有本規定第五條所列情形,並且具有下列情節之一的,可以從輕問責:
(一)主動採取措施,有效避免損失或者挽回影響的;
(二)積極配合問責調查,並且主動承擔責任的。
第十條 受到問責的黨政領導幹部,取消當年年度考核評優和評選各類先進的資格。
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免職的黨政領導幹部,一年內不得重新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的領導職務。
對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免職的黨政領導幹部,可以根據工作需要以及本人一貫表現、特長等情況,由黨委(黨組)、政府按照幹部管理權限酌情安排適當崗位或者相應工作任務。
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免職的黨政領導幹部,一年後如果重新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的領導職務,除應當按照幹部管理權限履行審批手續外,還應當徵求上一級黨委組織部門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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