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北京七月十二日電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近日印發《關於實行黨政領導幹部問責的暫行規定》。《暫行規定》指出,對決策嚴重失誤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影響的,對群體性、突發性事件處置失當,導致事態惡化,造成惡劣影響的等七種情形,將對黨政領導幹部實行問責,最嚴重的可免職。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要求相關部門認真貫徹執行。並指出《暫行規定》的頒布實施,是加強反腐倡廉法規制度建設、完善領導幹部行為規範的重要舉措,對於加強黨政領導幹部的管理和監督,增強黨政領導幹部的責任意識,不斷提高黨的執政能力和執政水平,具有重要意義。
《暫行規定》指,凡是具有決策嚴重失誤,對群體性、突發性事件處置失當導致事態惡化、造成惡劣影響的等七種情形之一的,將對黨政領導幹部實行問責。有干擾、阻礙問責調查等情節的,還應當從重問責;另外,本地區、本部門、本系統或者本單位在貫徹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方面出現問題的,按照《關於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規定》,追究黨政領導幹部的責任。
《暫行規定》稱,對黨政領導幹部實行問責的方式有五種,最嚴重的可免職。其中第七條指出,對黨政領導幹部實行問責的方式分為:責令公開道歉、停職檢查、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免職。《暫行規定》並提出,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免職的黨政領導幹部,一年內不得重新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的領導職務。
《暫行規定》公佈了實行問責的程序,問責決定一般應當向社會公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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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趙德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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