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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視網消息(記者 李珊珊 張恪忞):自2月10日,90後唐雪被雲南麗江永勝縣公安局刑事拘留,隨後被羈押在麗江市看守所,如今,半年多時間已經過去了。
進看守所後的3個月內,唐雪一直沒來月經。事發後,唐雪腹部持續疼痛了很多天,上廁所便血。唐父表示,“我女兒的左臉部,上嘴唇,左膝蓋都被李某打腫、淤青了。”而被唐雪“反殺”的李雲湘,當時送到醫院時已被告知:“人早沒了。”
麗江“反殺”風波
唐雪和李雲湘同屬麗江市永勝縣中洲村村民,兩家相距不過300米遠,他們的長輩還都是“從小一起長大的”。糾紛的緣起是,2月8日晚23時許,唐雪參加完朋友生日聚會,朋友開車送唐雪回家,路遇李雲湘攔車,李雲湘被同行人拉開。唐雪下車步行回家,李雲湘上前對其進行辱罵。
唐父得知女兒被辱罵,帶著唐雪去找李雲湘理論。之後,李父又帶著李雲湘到唐家道歉,但均以不愉快收尾。
次日淩晨1時許,李雲湘持菜刀再次到唐家。麗江市永勝縣人民檢察院起訴書(永檢公訴刑訴〖2019〗186號)記錄,李雲湘使用菜刀對唐家大門進行砍砸。李雲湘的菜刀被勸阻朋友搶走並丟掉。
唐雪在家中聽到砸門聲,去廚房拿了一把紅色削皮刀和一把黑色刀把水果刀,準備出門查看情況。她通過家屬轉述稱,自己是聽到了李雲湘説要翻墻殺她全家,以及砸門的聲音,才判斷對方有工具,因此自己去廚房拿了刀具。
唐雪打開大門上的側門後,剛要走出來時,被李雲湘一腳踹回去。她又衝出來,和李雲湘扭打在一起。通過家屬轉述,唐雪表示,當時現場燈光不強,她沒辦法判斷周圍情況,不確定對方手上是否還持有工具。
打鬥過程持續不過1分鐘,兩人被勸阻者拉開,李雲湘往巷道外跑的過程中撲倒在地。勸阻人員上前,發現倒在地上的李雲湘受傷。李雲湘被送往醫院救治,經搶救無效死亡。
發生在雲南偏遠山村的一莊“反殺案”,近日隨著檢方起訴書的曝光,引起廣泛關注。
起訴書中檢方認為,唐雪與被害人李某湘發生扭打過程中,持刀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死亡,其行為已觸犯《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應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唐雪行為具有《刑法》第二十條第二款的處罰情節,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刑法》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擔任唐雪一審辯護人的殷清利律師不認同檢方的起訴理由。8月28日,他正式向雲南省檢察院提交《撤回起訴申請書》:列出七條20點論證,證明唐雪行為係典型的、具有標桿意義的正當防衛行為。
故意傷害、防衛過當or 正當防衛?2019年8月27日,適逢昆山反殺案一週年,此前有“于歡”案,後有“河北淶源反殺案”,似曾相識的爭議,二者的邊界到底在哪?那些捲入正當防衛風波的人,最後都怎麼樣了?追溯近年“反殺案”,正當防衛條款似乎正在“個案”中逐漸被激活。
“反殺案”中的殺人者
兩年多前6月23日,對於歡來説,是頗具轉折意義的一天。從故意傷害到防衛過當,從無期徒刑到5年有期徒刑,他經歷了蹦極式的命運轉變。
巧合的是,殷清利正是當年山東“辱母殺人”案于歡的辯護律師。
“于歡案”終審判決書認為,于歡是在人身安全面臨現實威脅的情況下才持刀捅刺,且其捅刺的對象都是在其警告後仍向前圍逼的人,且僅對圍在身邊的人進行捅刺,可以認定其行為是為了制止不法侵害。因此,法院對於歡及其辯護人、出庭檢察員所提于歡的行為具有防衛性質的意見,予以採納;對於原判認定於歡捅刺被害人不存在正當防衛意義上的不法侵害,予以糾正。
在杜志浩(死者)等人的推拉、圍堵中,于歡是在民警已到達現場的情形下實施防衛的,公安機關已經介入事件處置,于歡可以透過玻璃清晰看見警燈閃爍,應當知道民警並未離開;在於歡持刀警告不要逼過來時,杜志浩等人雖有出言挑釁並向於歡圍逼的行為,但並未實施強烈攻擊。即使是被捅刺後,也沒有人對於歡實施暴力還擊行為。
法院認為,于歡面臨的不法侵害並不緊迫和嚴重,卻持利刃連續捅刺四人,致一人死亡、一人重傷、二人輕傷,嚴重超出了不法侵害人對其推拉、圍堵、輕微毆打通常可能造成的人身安全損害後果,應當認定為防衛過當。
殷清利告訴央視網記者,在於歡案之前,他們代理的此類案件,最後能認定防衛過當的比登天還難,其中認定正當防衛的更是少之又少。而在於歡案之後,他們代理的兩起案件,在防衛人致一人死亡的前提下,均認定為防衛過當,均被判決有期徒刑六年。
可以説,于歡案在正當防衛制度司法實踐中,具有一定轉折意義。
與“于歡案”相同,“昆山反殺案”也受到了大眾的廣泛關注,輿論呼聲很高。
2018年8月27日,“昆山反殺案”事發。兩天后,身處看守所的于海明從民警處得知劉海龍的死訊,難以自控大哭。他夜不能寐,為自己的命運而焦慮。而令他沒想到的是,5天后的9月1日,他就收到了警察送到他手中的《解除取保候審決定書》。
昆山警方認定,于海明的行為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依法撤案,並將他予以釋放。
《刑法》第二十條規定,為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産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中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構成正當防衛要求有以下條件:不法侵害現實存在、不法侵害正在進行、具有防衛意識、針對侵害人防衛、沒有明顯超過必要限度。
另外,《刑法》第二十條第二款無限正當防衛,是指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而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仍然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檢察機關認為,于海明所做出的搶刀反擊行為,屬於情急下的正常反應,不能苛求他精準控制捅刺的力量和部位。雖然造成不法侵害人的死亡,但符合特殊防衛要求,依法不需要承擔刑事責任。
如今一年過去,于海明妻子稱丈夫的身體狀態已經康復,可是精神上至今還沒有徹底走出陰影。另一方面,昆山反殺案在司法實踐上的標桿性意義,也在悄悄地改變了許多人的人生。
與這次“麗江反殺案”相同,“河北淶源反殺案”也是發生在防衛人家中,案發後,防衛人也被羈押了半年多。
案發235天后,捲入反殺風波的淶源王家,歷經恐懼、擔憂、起伏,迎來了峰迴路轉。2019年3月3日,河北省淶源縣人民檢察院認定趙印芝、王新元的行為屬於正當防衛,不予起訴。
得知無罪,王新元控制不住大哭,出看守所時,沒收拾東西,只想趕緊走。他之前怕被判刑,睡不好,總夢著一家團圓。
“淶源反殺案”中,趙印芝在帶著兩把水果刀等兇器闖進家中的王磊倒地後,仍有劈砍行為,這成為了此案是否為“正當防衛”的爭議點。
最終,檢察機關認為,王磊攜帶兇器夜晚闖入他人住宅實施傷害的行為,屬於刑法規定的暴力侵害行為。王新元、趙印芝、王小菲的行為屬於特殊防衛,對王磊的暴力侵害行為可以採取無限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4月3日,王新元夫婦放棄了國家賠償的申請,因大半年牢獄之災,此前,王家曾申請104萬元的國家賠償。王新元的兒子錶示,全家現在只希望能平靜地生活。
以正對不正
“事情發生的時候,我兒子手上沒有刀,對方手上有兩把刀,這怎麼能算是正當防衛呢?”李雲湘的父親不理解。
有人持相同觀點,李雲湘的菜刀被朋友羅某坤搶走並丟掉,如果唐雪選擇報警,而不是孤身一人主動出門迎戰,本可以大事化小。唐雪帶刀迎戰,説明其並不只想防禦。
也有人認為,李雲湘持刀砸門,就有故意殺人的嫌疑,唐雪一家的性命就受到威脅。她完全有權利奮起自衛。她不退讓是她的權利,退讓不是她的義務,帶刀也是為了防衛。
正當防衛法條耳熟能詳,可正當防衛的認定卻並不容易。
殷清利律師告訴央視網記者:“從以前司法實踐來看,對於正當防衛制度的適用仍趨保守,不敢或者不善於適用正當防衛制度,將本屬於正當防衛的行為認定為防衛過當,甚至認定為普通的故意傷害、故意殺人的現象,客觀存在。”
于歡案、昆山案之後,最高檢于2018年12月發佈了第十二批指導性案例,闡釋正當防衛的界限和把握標準,進一步明確對正當防衛權的保護,積極解決正當防衛適用中存在的突出問題,為司法辦案提供參考。
所謂正當防衛,不是“以暴制暴”,而是“以正對不正”,是正義行為對不法侵害。我國在刑法上設立正當防衛制度的初衷,就是為了鼓勵公民敢於、勇於利用該制度同不法侵害行為作鬥爭,制止不法侵害行為特別是犯罪行為。
一千個人的心中,有一千種正義。
北京市京悅律師事務所于澈律師認為,李某湘雖然醉酒,但在打鬥過程中並不持有武器,且李某湘有家人及朋友勸阻控制,李某湘對唐雪進行踢打,但按常理,不能作出李某湘的行為屬於“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的判斷。
在向雲南省檢察院提交的《撤回起訴申請書》中,殷清利認為:案發時間段為深夜淩晨,光線暗淡,被告人唐雪等人對周圍人員能夠感知,但對在現場的人是否持有刀具、如何使用刀具等卻很難辨識。此客觀環境也影響被告人唐雪對防衛環境的判斷,因此也會增加相應防衛力度。
8月29日,是李雲湘27歲的生日。唐雪被羈押後,當從辦案警察處了解到李雲湘死亡時,她表示“寧可躺在醫院死的是我,不是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