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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地改革:守住權屬 放活經營

中國新聞來源:經濟參考報 2017年01月09日 07:52 A-A+ 二維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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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為全面深化農村改革的一項重要任務,中共中央、國務院在2016年末發佈了《關於穩步推進農村集體産權制度改革的意見》,這標誌著農村集體産權制度改革正式全面啟動。

  改革的主要目的,是賦予農民對集體資産股份的佔有、收益、有償退出及抵押、擔保、繼承權等六項權能。2009年起,我國確定了29個縣(市、區)進行農村集體産權改革試點。試點地區在賦予農民對集體資産股份的佔有權和收益權時,工作開展都很順利,但在抵押、擔保、繼承,尤其是有償退出權能實現的試點中,改革遭遇“硬骨頭”。

  對此,《意見》首次明確,要“探索農民對集體資産股份有償退出的條件和程序,現階段農民持有的集體資産股份有償退出不得突破本集體經濟組織的範圍,可以在本集體內部轉讓或者由本集體贖回。”也就是説,未來農民在退出自己集體資産股份時,轉讓的對象範圍被嚴格限定在了本集體經濟組織內。

  這樣的限制設定,出發點是為了保護農民的基本權利。農業部副部長陳曉華介紹,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其他經濟組織有很大的不同,按照法律規定,它的財産屬於成員集體所有。同時,農村集體經濟有突出的社區性,主要表現在土地等基本生産資料為集體所有。針對這種特殊性,為了保護集體中所有成員的利益,就特別要防止外部資本的侵佔。

  一直以來,農村集體內部的少數人,尤其是村幹部,貪污、挪用、侵佔、損壞、揮霍農村集體資産,“小官巨貪”等現象並不鮮見。與此同時,外部資本一直對農村內部的一些資源,尤其是土地資源“虎視眈眈”。很多地方違反規定,引入工商企業非法徵佔農民集體土地,嚴重侵犯了集體成員的利益。在這種大環境下,探索農民持有的集體資産股份有償退出,勢必又會引來外部資本的新一輪覬覦。因此,這種限制在現階段是不能突破的。改革不是將集體資産“一分了之”,集體經濟更不能“散夥”。須知,集體所有制是中國公有制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習近平總書記去年在小崗村的農村改革座談會上明確提出,新形勢下深化農村改革,要堅持農村土地集體所有,農村改革的四條“紅線”第一條就是“不能把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制改垮了”。這就意味著,無論農村集體産權制度改革如何推進,農村集體所有制必須堅持,外部資本不能隨意進入,這是不能動搖的基本原則,否則農村集體成員的一些基本權利將會受到傷害。

  當然,集體資産的轉讓和流轉不是一回事。在守住底線的前提下,可以放活農村集體資産經營權,促進其在公開市場規範流轉。《意見》也提出,鼓勵地方特別是縣鄉,依託集體資産監督管理、土地經營權流轉管理等平臺,建立符合農村實際需要的産權流轉交易市場,開展農村承包土地經營權、集體林權、“四荒”地使用權、農業類知識産權、農村集體經營性資産出租等流轉交易。在保護農民集體資産所有權的同時,通過經營權的市場化流轉,有效提高農民的收入,並達成提高土地利用率、轉移農村富餘勞動力以及推進農業産業化進程等多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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