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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與破産審判庭工作人員正在審理案件卷宗。
央視網消息(記者 郭城)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發展,經營不善的企業倒閉也屬於正常現象,但同時也給破産企業職工和債權人帶來了諸多維權難題。為此,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發揮破産法的制度功能、清理僵屍企業,推動兼併重組和破産清算的工作部署,于近日出臺了《關於在中級人民法院設立清算與破産審判庭的工作方案》,按照要求,2016年12月30日下午,天津首個清算與破産審判庭在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正式成立。
據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副院長李季紅介紹,該院自1995年建院以來,共受理破産清算類案件近200余件,審理破産案件至今已有20餘年的歷史,取得了一定成績並積累了不少成功經驗。但在司法實踐中,主動申請與配合執行破産程序的倒逼企業卻寥寥無幾。清算與破産審判庭的成立,可以對不能救治的企業及時進行破産清算,快審快結,讓這部分“僵屍企業”儘快退出市場,釋放生産要素,促進我市經濟轉型,確保實體經濟穩定發展。
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清算與破産審判庭庭長王慶娟告訴記者,司法體制改革也為僵屍企業、吊銷企業的職工帶來了福音。舉例説,以往倒逼企業老闆一旦跑路,企業職工的權益很難得到保護。我國《企業破産法》明確規定,破産企業職工的權益屬於破産債權第一順位的優先債權,破産企業職工通過申報債權,經法院審核認定,變賣破産企業資産後,可依法優先分配償付破産企業的職工。而清算與破産審判庭,就是依法維護破産企業職工等債權人應有的權益。
王慶娟認為,成立清算與破産審判庭,既是深化司法體制改革中專業化審判的具體舉措,又是提高司法能力的重要表現。破産案件之所以在中級人民法院設廳,不僅因其專業難度較大,破産程序和普通民事案件不同,還因為破産案件非訴部分佔主體,清算工作主要由管理人實施。可以説,破産案件的專業化審判,實際上是對司法改革專業化審判要求的具體體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