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賈康:調整收入分配惠顧低收階層

發佈時間:2010年06月23日 11:09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人民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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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理促進消費、優化收入分配”關係到在世界金融危機衝擊之下我國整體經濟結構的優化、經濟發展方式的轉變和民生的改進。合理促進消費,現階段主要應是促進低、中收入階層消費水平的適當提高。

  調整收入分配格局,抑制不合理的收入懸殊

  1.從數據上看,近幾年國民收入分配中企業形成的收入明顯提高,應該做出一定的政策調節。這主要是指大型企業,特別是具有壟斷特徵的國有大型企業,他們在整個國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近年來明顯提高。這些壟斷因素,既包括不可避免的自然壟斷因素,也有一些是國家給予的特許權所形成的壟斷因素。其中某些壟斷需要在今後的改革中加以消除。比如説,在電力行業,廠網分開的改革就是一個基本方向,不得已需要繼續保持自然壟斷的輸電網,還會帶有明顯的壟斷特徵,而發電廠應該真正推向市場,通過競爭,把自己的産品(也就是電力)競價入網。諸如此類的改革在推進的同時,我們應該在壟斷企業、大型企業上繳國有資産收益方面,做出進一步的合理調控。2008年已經正式運轉的中央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進步非常值得肯定,就是在國資委管理監控之下的100 多家大型企業,大體上要分別按照5%和10%兩檔向國庫上繳資産收益。還應該提到,在此之前石油行業的帶有壟斷性的國有大型企業,已經在上繳石油特別收益金。按這個發展方向,通過國有經濟的進一步戰略性重組,以後應該使中央級國有大型企業最後收縮到100 家以下,從而逐步發展一戶一率的特定法案,通過代表全體公民利益的立法程序,在法案上形式上確定某一個特定國有大型企業按什麼樣的功能定位、應該怎麼處理向國庫上繳資産收益的分配事項(石油特別收益金已有這種模式的雛形)。在今後調整收入分配格局裏,這是一個必須處理好的機制創新和改革。

  2“. 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個人所得稅制思路。在我國現行的按照11 個分類徵收個人所得稅的框架之下,簡單地討論提高工薪收入起徵點的問題沒有意義。我們應該推進中央早已在文件裏寫明的“綜合與分類相結合”這個改革方向上的綜合配套改革。我個人的建議是,我們可以首先把資本利得拋在一邊(即資本利得可能還要處理為分類,它比較敏感、比較特殊),看看其他的各種收入有沒有可能都進入綜合。如果都進入綜合,首先要做好的,是相關技術性工作。公民身份證號碼應該成為各人的社會保障號碼,同時也應該成為個人納稅號碼,這個號碼應該終身不變,並在整個登記系統裏是唯一的。同時這樣的納稅號碼要配上金融實名制和我們金融系統的計算機聯網,每個年度作一次結算,把一個人名下在各個金融機構的年度利息收入合計在他個人的號碼之下,然後再以超額累進的方式徵收個人所得稅。這種調節機制在“綜合”的情況下,可以擴大到作分類處理的收入之外的所有收入,綜合在一起以後超額累進徵稅。那麼超額累進稅率應該怎麼設計呢?我認為,可以不動起徵點,在一開始過了起徵點的這個檔次上,把稅率調低到1%,最高不超過2%,它對應的是比較低收入的社會階層,這些人雖然也要繳納個人所得稅,但原來一交就是按5%交,現在降低到1%,使他既進入納稅人範圍,又明顯降低了稅負。1%的稅率,可以一直延伸到所謂“中等收入階層”的下沿。中央文件已經非常明確地説,要在我國培育中等收入階層,我認為個人所得稅上的處理,就是在中等收入階層這個範圍之內,以5%即原來的最低稅率來覆蓋,就可以了。這個5%的稅率可以從中等收入階層的下沿一直覆蓋到上沿──我舉個例子(沒有經過具體測算):假定有關方面粗線條的測算認為,現在這個階段,中國中等收入階層的月收入是3000 元到7000 元,上沿一年就是8 萬元多一些,那麼5%的稅率可以覆蓋到年收入八萬多元的人。對在此範圍界限之上的收入,我認為,個人所得稅可以再加大調節力度,強化收入再分配,可以從5%跳到15%,再跳到25%,最高我們還可以設想跳到35%(現在我們的40%或者45%的兩檔高稅率,我認為可以取消了,因為效果不太好,也不符合稅改的大潮流),這樣從九級超額累進變成五級超額累進。可以預計,這種綜合配套的新方案,將明顯降低低收入階層稅負,培育中等收入階層,並且加大了高收入階層的實際稅負,個人所得稅再分配的作用就可以更好地發揮出來。當然這是一個很粗線條的建議,但我認為這是應該努力的配套改革的方向。

  3.對於稅制裏在收入分配領域可以發揮作用的另一個稅種──不動産稅,應該給予特別的關注,也就是現在大家都關心的物業稅的問題。文件裏稱之為物業稅,是借鑒了香港的物業稅的表述。但實際上這個稅的設計和香港的物業稅有區別,它應該對應的是市場經濟成熟國家所稱的、地方政府要作為它的稅基和主要財源支柱的房地産稅或者不動産稅。有的國家簡單地稱為財産稅(在中國漢語裏所説的財産稅還要考慮到遺産稅等問題)。我們現在如果把它定位為房地産稅,在保有環節徵收,要做稅基評估,形成這樣一個調節機制,它的好處有很多方面,可以實質性地推動省以下地方稅體系建設和分稅制的貫徹落實,校正地方政府職能與行為,促進房地産業健康發展,等等。而且,它實際上會給我國有産權房的社會成員增加一個保有環節的稅負,這個稅負可以起到一定的調節收入分配的作用(當然也不排除一定條件下的稅負轉嫁)。這個稅負會促使以後有能力買産權房的社會成員,比如中等收入階層,購自住房的時候更多地考慮買小戶型、經濟實惠的住房,它也會抑制那些以買房來炒作的投資者或者投機者。這種需求方的變化,會影響供給方,使開發商在自己開發的地皮上努力興建更多的小戶型住宅,其結果一方面是中國土地集約利用水平的提高,另一方面也調整了收入分配格局,即在抑制房地産“泡沫收入”方面會配套發揮它正面的效應,並長久地産生不動産保有環節上的收入再分配製度因素:在讓房價變得較沉穩的同時,使有能力炒房的人,盈利空間收窄,與無能力炒房人的收入差距縮小;讓有稅負承受能力的一批人,為國庫收入多作一些貢獻,進而通過財政分配更有力地去扶助低收入者。從中長期看,還有必要討論遺産和贈與稅等方面的問題,這裡就不展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