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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2010年5月13日發佈《關於鼓勵和引導民間投資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重申並具化3月底國務院常務工作會議精神,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進入法律法規未明確禁止準入的行業和領域。
國務院鼓勵民間投資細則出臺 20多個部門共落實。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鼓勵和引導民間投資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國務院辦公廳近日發文,進一步明確中央和地方政府部門在鼓勵和引導民間投資健康發展方面的分工和任務。國家發改委、商務部、財政部等20多個部門分別承擔相關任務。
為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進入基礎産業和基礎設施等九大領域,《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鼓勵和引導民間投資健康發展重點工作分工的通知》(簡稱“《通知》”)明確了40項工作任務,對各項政策措施實施的各部門和地方工作分工進行了細化,並提出了具體實施辦法。每項具體任務少則有一到數個部門負責,多則9個部門。
[全文]
鼓勵民間資本進入商品批發零售、現代物流領域。支持民營批發、零售企業發展,鼓勵民間資本投資連鎖經營、電子商務等新型流通業態。引導民間資本投資第三方物流服務領域,為民營物流企業承接傳統製造業、商貿業的物流業務外包創造條件。
鼓勵民間資本參與市政公用事業建設。鼓勵民間資本參與政策性住房建設。支持和引導民間資本投資建設經濟適用住房、公共租賃住房等政策性住房,參與棚戶區改造,享受相應的政策性住房建設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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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鼓勵支持和引導個體私營等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的若干意見》 非公36條 |
《國務院關於鼓勵和引導民間投資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 民間投資新36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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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貫徹平等準入、公平待遇原則。 | 1 | 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鼓勵支持和引導個體私營等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05〕3號)等一系列政策措施,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進入法律法規未明確禁止準入的行業和領域。 |
2 | 允許非公有資本進入壟斷行業和領域。 | 2 | 明確界定政府投資範圍。 |
3 | 允許非公有資本進入公用事業和基礎設施領域。 | 3 | 進一步調整國有經濟佈局和結構。 |
4 | 允許非公有資本進入社會事業領域。 | 4 | 積極推進醫療、教育等社會事業領域改革。 |
5 | 允許非公有資本進入金融服務業。 | 5 | 鼓勵民間資本參與交通運輸建設。 |
6 | 允許非公有資本進入國防科技工業建設領域。 | 6 | 鼓勵民間資本參與水利工程建設。 |
7 | 鼓勵非公有制經濟參與國有經濟結構調整和國有企業重組。 | 7 | 鼓勵民間資本參與電力建設。 |
8 | 鼓勵、支持非公有制經濟參與西部大開發、東北地區等老工業基地振興和中部地區崛起。 | 8 | 鼓勵民間資本參與石油天然氣建設。 |
9 | 加大財稅支持力度。逐步擴大國家有關促進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規模,省級人民政府及有條件的市、縣應在本級財政預算中設立相應的專項資金。 | 9 | 鼓勵民間資本參與電信建設。 |
10 | 加大信貸支持力度。 | 10 | 鼓勵民間資本參與土地整治和礦産資源勘探開發。 |
11 | 拓寬直接融資渠道。非公有制企業在資本市場發行上市與國有企業一視同仁。 | 11 | 鼓勵民間資本參與市政公用事業建設。 |
12 | 鼓勵金融服務創新。改進對非公有制企業的資信評估制度,對符合條件的企業發放信用貸款。 | 12 | 進一步深化市政公用事業體制改革。 |
13 | 建立健全信用擔保體系。支持非公有制經濟設立商業性或互助性信用擔保機構。 | 13 | 鼓勵民間資本參與政策性住房建設。 |
14 | 大力發展社會仲介服務。 | 14 | 鼓勵民間資本參與發展醫療事業。 |
15 | 積極開展創業服務。 | 15 | 鼓勵民間資本參與發展教育和社會培訓事業。 |
16 | 支持開展企業經營者和員工培訓。根據非公有制經濟的不同需求,開展多種形式的培訓。 | 16 | 鼓勵民間資本參與發展社會福利事業。 |
17 | 加強科技創新服務。 | 17 | 鼓勵民間資本參與發展文化、旅遊和體育産業。 |
18 | 支持企業開拓國內外市場。 | 18 | 允許民間資本興辦金融機構。 |
19 | 推進企業信用制度建設。 | 19 | 鼓勵民間資本進入商品批發零售、現代物流領域。 |
20 | 完善私有財産保護制度。 | 20 | 鼓勵民間資本進入國防科技工業投資建設領域。 |
21 | 維護企業合法權益。 | 21 | 引導和鼓勵民營企業利用産權市場組合民間資本,促進産權合理流動,開展跨地區、跨行業兼併重組。 |
22 | 保障職工合法權益。 | 22 | 鼓勵和引導民營企業通過參股、控股、資産收購等多種形式,參與國有企業的改制重組。 |
23 | 推進社會保障制度建設。 | 23 | 貫徹落實鼓勵企業增加研發投入的稅收優惠政策,鼓勵民營企業增加研發投入,提高自主創新能力,掌握擁有自主知識産權的核心技術。 |
24 | 建立健全企業工會組織。 | 24 | 加快實施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的鼓勵政策,積極發展技術市場,完善科技成果登記制度,方便民營企業轉讓和購買先進技術。 |
25 | 貫徹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 | 25 | 鼓勵民營企業加大新産品開發力度,實現産品更新換代。 |
26 | 規範企業經營管理行為。 | 26 | 鼓勵和引導民營企業發展戰略性新興産業。 |
27 | 完善企業組織制度。 | 27 | 鼓勵民營企業“走出去”,積極參與國際競爭。 |
28 | 提高企業經營管理者素質。 | 28 | 完善境外投資促進和保障體系。 |
29 | 鼓勵有條件的企業做強做大。 | 29 | 清理和修改不利於民間投資發展的法規政策規定,切實保護民間投資的合法權益,培育和維護平等競爭的投資環境。 |
30 | 推進專業化協作和産業集群發展。 | 30 | 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安排的政府性資金,包括財政預算內投資、專項建設資金、創業投資引導資金,以及國際金融組織貸款和外國政府貸款等,要明確規則、統一標準,對包括民間投資在內的各類投資主體同等對待。 |
31 | 改進監管方式。 | 31 | 各類金融機構要在防範風險的基礎上,創新和靈活運用多種金融工具,加大對民間投資的融資支持,加強對民間投資的金融服務。 |
32 | 加強勞動監察和勞動關係協調。 | 32 | 全面清理整合涉及民間投資管理的行政審批事項,簡化環節、縮短時限,進一步推動管理內容、標準和程序的公開化、規範化,提高行政服務效率。 |
33 | 規範國家行政機關和事業單位收費行為。 | 33 | 統計部門要加強對民間投資的統計工作,準確反映民間投資的進展和分佈情況。投資主管部門、行業管理部門及行業協會要切實做好民間投資的監測和分析工作,及時把握民間投資動態,合理引導民間投資。 |
34 | 加強對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的指導。 | 34 | 建立健全民間投資服務體系。 |
35 | 營造良好的輿論氛圍。 | 35 | 在放寬市場準入的同時,切實加強監管。 |
36 | 認真做好貫徹落實工作。 | 36 | 營造有利於民間投資健康發展的良好輿論氛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