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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當前的稅收徵收體制下,實體企業與社會個人的稅負均相對偏重,過重的稅負不僅制約了我國實體經濟的發展,也影響了廣大老百姓日常生活水平的逐步提高。合理的稅收體制應致力於理順國家、企業與個人收入的分配關係,切實調整當前收入分配機制的不合理之處,更好地保障民生。為此,現就稅制改革提出以下幾點建議。
一、理順中央與地方的財政收入分配關係
目前中央、地方財政收入的分配過程中,中央分配的過多,儘管中央又通過轉移支付將部分收入再分配給地方,但這種轉移支付的分配機制並不合理:一是集中收取再轉移支付的方式增加了運行成本;二是造成了“跑部錢進”,容易産生腐敗與資金的浪費;三是容易導致地方政府在財政收入不足的情況下擅自加收各種名目的稅費,這無疑又進一步加重了企業與普通老百姓的負擔。因此,建議一是合理安排中央與地方財政收入的分配機制,將事權與財權相統一,即要求地方做什麼事、需要多少財力就直接留給地方多少財政收入,改變財政收入中央政府先收後撥的現狀;二是對地方政府的考核應著重關注財政收支平衡問題,鼓勵經濟落後地區著力於發展經濟,改變目前一些地方政府喜歡戴上“貧困”帽子向中央政府要補貼的狀況;三是將增加稅費的權力集中統一到中央政府,地方政府不得隨意開徵,但可以將減免稅費的權利下放到地方,這樣更有利於地方經濟的自主發展。
二、降低稅率,讓利於民
我國當前整體稅費水平偏高,稅種過多,企業不堪重負,特別是從事製造業的中小企業更是舉步維艱,這也導致目前企業員工的收入難以提高。根據財政部統計數據,2011年全國財政收入103,740億元,比上年增加20,639億元,增長24.8%。值得關注的是,2011年GDP增長率為9.2%,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扣除價格因素後的實際增長率為8.4%。這些統計數據顯示,我國稅收增長幅度已經遠大於國內生産總值和城鎮居民收入的增長幅度,這無疑會給在當前多變的國內外經濟形勢下艱難運營的實體企業帶來更大的壓力和困難。
因此,建議切實減少稅種、降低稅率,讓利於企業、讓利於民,同時要求企業將國家稅收讓利部分進行合理應用,既可以應用於企業的技術創新,也可以應用於提高職工收入。這樣,一方面可以促進企業發展,提高我國企業競爭力和抗風險能力;另一方面可以優化分配結構,提高職工收入,真正拉動內需,提振民眾消費信心,反過來,內需拉動後也可以促進企業發展,形成經濟的良性循環。
三、深化個人所得稅稅制改革
自2011年9月1日開始,個稅起徵點提高至3,500元,基本上新入職的員工基本免交了個調稅,但仍不適應當前經濟發展的現狀,不利於培育中産階級、中等收入群體,也不利於當前拉動消費內需的目標,尤其是在目前通脹背景下,相等貨幣的購買力進一步降低;另外,目前固定個稅起徵點的方式並沒有考慮個體家庭成員的負擔狀況。為進一步促進國民經濟發展,提高老百姓實際生活水平,讓老百姓能真正分享改革開放成果,建議進一步適度提高個人所得稅的起徵點,並考慮家庭成員負擔因素,即個人每承擔撫養一個無勞動能力或勞動收入的家庭成員,其個稅起徵點再提高1500元,從而提高老百姓實際可支配收入,保障每個家庭生活,真正實現國強民富的目標。
四、稅制改革的必要措施
政府要少投資甚至不投資,一方面改變目前因政府投資而形成壟斷性企業,另一方面避免當政府投資過大時,導致稅收越收越多,錢仍然不夠用時再濫收費的情況。由於政府投資的主體是政府,作為行業或地方的主管機構和部門,可能既負責投資項目的組織實施,又行使市場監管的職責,這無異於既是運動員又兼任裁判,其規則制定的公正性和規則執行的透明性既説不清也道不明。
政府要節約開支,特別是三公經費的開支。首先,要推進“三公”經費公開的制度化和規範化。其次,應推進對“三公”經費的審查,包括審查其真實性、合法性與合理性。最後,要建立“三公”經費的監督問責制度,一旦出問題,不僅要追究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還要對主要負責人和主管負責人進行問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