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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有調整動作,都未真正觸及個稅改革的實質內容和中心環節。”中國社科院財貿所所長高培勇接受中國證券報專訪時表示,個人所得稅改革不能滿足於“小步微調”,而應著眼于做“大手術”,可行的選擇是:除一部分以個人存款利息所得為代表的特殊收入項目繼續實行分類所得稅制之外,將其餘的收入統統納入綜合所得稅制的覆蓋範圍。
中國證券報:當前社會上對於個人所得稅制改革非常關注,有人主張將既有的2000元工薪所得減除費用標準提高至3000元、5000元、8000元甚至10000元以上?你覺得提高到多少合適?
高培勇:這些觀點各有理由,然而對於稅制改革而言,提高工薪所得減除費用標準卻可能並非唯一、更非決定性的辦法。這是因為,以當前我國居民收入水平分佈狀況的格局而論,在既有2000元基礎上提高工薪所得減除費用標準,尤其是較大幅度的上調,主要受惠群體可能並非中低收入者,而是高收入者。事實上,在現行框架內,工薪所得減除費用標準所提供的只能是“一刀切”式的標準化待遇。這就意味著,它一旦獲得提升,便會統一適用於包括中低收入者和高收入者在內的所有工薪所得者。這樣一來,根據不同收入群體、甚至同一收入群體在不同年間的不同負擔狀況,實施差別待遇便成了一句空話。
即使從納稅個體來看,工薪所得減除費用標準的調整,所涉及的只是個人收入的一部分,然而,著眼于減輕中低收入者的負擔也好,旨在調節居民之間的收入水平也罷,都要寄託于全面而非局部的個人所得稅改革。所以,看起來,圍繞個人所得稅改革的幾乎所有問題,還是要在“綜合和分類相結合的個人所得稅制”的框架內加以解決。
中國證券報:如此看來,通過稅收調整來減輕中低收入者的負擔已經成為大家的共識,但如何通過制度設計來達到減負和刺激消費的預期效果,您認為應當把握關鍵是什麼?
高培勇:對於個稅調整的看法當前不少人都走入了誤區,“只見樹木,不見森林”。討論減稅,首先要搞清楚我國現行的個人所得稅仍是分類所得稅制。列入個人所得稅的徵稅項目一共有11個:工資薪金所得、個體工商戶生産經營所得、企事業單位承包(承租)經營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産租賃所得、財産轉讓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等。我要強調的是,由於對不同類別所得採取不同計徵辦法,因此表面上看個人所得稅是一個稅種,但實際上它卻是由11個類別構成的。
因此,本來意義上的減除費用標準,是建立在納稅人的綜合所得而非某一單項所得的基礎上的。而大家所熱議的工薪所得減除費用標準,只不過涉及到了個人所得的第一個類別——工薪所得。即便在工薪所得的範圍內,除減除費用標準之外的其他諸如稅率結構、稅率水平、納稅人身份界定等一系列同納稅人工薪所得稅負關係重大的因素,也沒有隨之變動。所以,固然工薪所得是多數納稅人的一個最重要所得來源,工薪所得視野下的減除費用標準也事關多數納稅人的基本生計認定,但無論如何,從改革的方向著眼,它的調整終歸是局部性的,並非是牽動全局的整體改革。
考慮到上面幾點,我認為減稅的方向是正確的,只不過減稅政策的對象應當更加明確。減稅減稅,到底減誰的稅,這是制度設計必須把握的關鍵一點。
中國證券報:其實我國對個人所得稅制的改革已經探索多年,是不是可以這樣理解,以前的改革依然存在不足之處?就您理解,我們個稅改革的方向又應該在哪?
高培勇:從2006年起至今,以“小步微調”為特徵,現行個人所得稅的調整大致圍繞以下三個線索展開:一是提高工資薪金所得減除費用標準,由原來的800元先後提升至1600元、2000元;二是對年收入超過12萬,或者在兩處或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收入、在境外取得收入以及取得應稅收入但無扣繳義務人的納稅人,實行自行辦理個人所得稅納稅申報;三是減低乃至暫免徵收利息所得稅,先是將稅率由20%調減至5%,後來又暫時免徵。 從總體上説,在這幾個線索上所進行的調整,雖然有助於個人所得稅既定改革目標的實現,但深入到實質層面和具體環節,就會發現,迄今為止的改革實績,卻是難以令人滿意的。
從徵管方式上説,以往的探索也有不盡如人意之處。例如,在分類所得稅制的基礎上“嫁接”綜合申報制,這雖然是一種具有開先河意義的舉動。但換一個角度也需看到,主要源於“分類計稅”與“綜合申報”之間的內在矛盾衝突,這種自行申報辦法有著“先天的硬傷”,絕非長久之計,不宜長期實行。比如:
首先,“分類計稅”加“綜合申報”的“雙軌制”,把個人所得稅帶入了計稅、繳稅和自行報稅互不搭界、各行其道的尷尬境地。兩個渠道的彼此脫節,至少在形式上,使得自行申報表現為附加於納稅人身上的一種額外、無效的負擔。因而,納稅人自行申報的積極性不高在所難免。其次,在我國現行的收入分配製度尚待規範的條件下,很難確切地説清每月、每年的收入水平究竟是多少,更難以通過某一個月的收入推算全年的收入。對於收入來源多元化的納稅人,情況就更複雜:從多種來源取得了收入,又在多個環節被代扣代繳了稅款,不同收入項目的計稅規定也極為不同,加之收入項目與水平的頻繁變化,其在年收入匯算以及收入信息歸集上可能遇到的麻煩和週折,更是可想而知。
因此,在現實背景下實行的自行申報,既難以保證納稅人自身申報信息的準確性,也必然導致納稅人申報信息與收入支付人或扣繳義務人報送信息的非一致性。在這種基礎上的納稅申報表,又附上納稅人簽字的“我確信,它是真實的、可靠的、完整的”的聲明。結果事實上,無論是涉及自行申報的納稅人,還是為其代行申報的收入支付人或扣繳義務人,都被推上了一個誠信風險的平臺。
現行的分類所得稅制並不很適合調節收入分配差距的需要。因此要讓高收入者比低收入者多納稅並以此調節居民之間的收入分配差距,就要實行綜合所得稅制——以個人申報為基礎,將其所有來源、所有項目的收入加總求和,一併計稅。這既是其他國家個人所得稅制歷史演變的基本軌跡,也自然是我國個人所得稅的改革方向。
高培勇,現任中國社會科學院學部委員,中國社科院財政與貿易經濟研究所所長、教授、博士生導師;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生院教授委員會經濟學部執行委員。主要研究專長為財稅理論研究、財稅政策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