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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尤尼洛克訴微軟案看美國專利法的變化

發佈時間:2011年07月07日 17:19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國家知識産權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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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過去2年裏,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宣佈了若干意在澄清美國專利侵權損害賠償法的判決。而在2011年開始的4天內,聯邦巡迴上訴法院就宣佈了10年以來最重要的一起專利侵權損害賠償判決。對美國尤尼洛克公司(音譯,Uniloc U.S.A.,Inc.,下稱尤尼洛克)訴微軟一案的判決不僅澄清了美國現行法律,還明顯地改變了現行法律。儘管專利界對此案的判決是重大改進還是朝著錯誤方向邁進存有很大爭議,但幾乎所有人都認同該案件的判決將對今後類似案件中證明專利侵權損害的方式造成影響。

  尤尼洛克的專利技術涉及避免“隨意複製”的軟體註冊系統。20世紀90年代中期,微軟每年因Windows和Office軟體産品被隨意複製而造成的損失超過了35億美元,因而開發了“産品激活(Product Activation)”——一項能防止隨意被複製的防盜版技術。該技術不僅為微軟帶來了巨大的成功,也為其創造了數十億美元的額外利潤。

  審判期間,尤尼洛克努力證明微軟的産品激活技術侵犯其專利,並要求微軟通過“合理使用費”的形式支付一定數額的損害賠償金。根據美國專利法,合理使用費是專利權人對侵權人侵權行為的價值估算金額。該金額最常用的估算方法是設想侵權行為開始時,專利權人與侵權人之間進行了“假設性協商”。在協商中,假設雙方都知曉專利有效且侵權人的活動構成侵權,並協商估算出侵權行為應該支付的賠償金額,但協商金額不宜過低,否則專利權人將不會同意授權使用該專利;協商金額也不宜過高,否則侵權人將轉向非侵權技術,甚至會主動放棄市場。

  審判時,尤尼洛克的損害賠償專家進行了假設性協商分析。他把微軟首次發佈産品激活技術的時間,即2001年3月選定為假設性協商日期,並對微軟多份文件進行了深入分析。這些文件涉及的主要內容有産品激活技術對微軟的重要性,以及該技術被用於微軟最重要的産品(Windows和Office)而産生的利潤。尤尼洛克的專家還通過微軟採用的內部“評估流程”來確定該專利技術對微軟的確切價值,結果表明,微軟認為每次使用産品激活技術所創造的價值介於“10美元到1萬美元”之間。 對此,尤尼洛克的專家保守地選擇了最低值,即每使用一次産品激活技術即為微軟創造出10美元的價值,並試圖確定微軟和尤尼洛克在假設性協商中將如何分掉這10美元的利潤。對此,他又運用了“ 25%法則”,即假定侵權人願意向專利權人支付由侵權所賺取利潤的約25%。同時,他還考慮到了其他一些因素,例如産品激活技術對微軟以及各方許可的重要性等,以確定微軟是否會同意為每次使用該項技術向尤尼洛克支付2.5美元。隨後,他將這一使用費計入從損害期開始到獲取數據的最後日期的所有侵權行為中。他的最終結論是,微軟共使用該項技術2.26億次,微軟應該支付尤尼洛克共計約5.65億美元的使用費。

  為了確定5.65億美元是否合理,尤尼洛克的專家對此做了進一步 “檢查”。據微軟內部文件顯示,採用産品激活技術的Windows和Office版本帶來的總收入超過190億美元,而其中産品激活技術創造了約46億美元的額外利潤。根據自己的經驗,尤尼洛克的專家計算得出“被訴産品銷售額約2.9%的有效使用費(即5.65億美元)遠遠低於現行軟體專利使用費”。因此,他得出5.65億美元的專利費是“合理的”這一最終結論。

  而陪審團認為,尤尼洛克的專利有效且微軟構成侵權,因此微軟應向尤尼洛克支付約3.88億美元的專利侵權損害賠償金。聯邦巡迴上訴法院肯定了陪審團的判決,但認為尤尼洛克的損害賠償説法存有兩方面的缺陷。

  首先,法院認為“25%的經驗法則是一項從根本上就有缺陷的工具”,因此依據該法則得出的任何損害賠償分析是“不被認可的”。儘管聯邦巡迴上訴法院之前審理的案件支持依據25%法則所得出的損害賠償金額,但是法院表示,即使該法則被人們廣泛接受,仍將禁止在今後的任何案件審理中採用。

  其次,法院認為尤尼洛克對損害賠償金額的“檢查”是不恰當的。法院認為,一般情況下專利僅覆蓋産品的一部分,除非專利功能是消費者對産品的需求來源,否則基於産品的價格來計算專利技術使用費是不恰當的。而僅在1年前,法院在審理類似案件時,即使原告的專利僅佔被告較大商品的一小部分,法院也會認為,基於銷售價格或者銷售數量來判定合理使用費本身是沒有任何問題的。但是,即便如此,法院依然堅持上述判決。

  至今,尤尼洛克訴微軟案仍未結束。微軟對陪審團的“侵權和有效性裁決”表示質疑,而尤尼洛克對陪審團的“損害賠償金裁決”表示質疑。對此,雙方都表示將請求法院的其他法官復查案件的原判決。儘管法院同意任何一方提出的重審案件請求的幾率很小,但法院的許多旁聽者都表示,考慮到尤尼洛克案的判決對專利法的影響,法院有可能會對此案進行復查。(知識産權報 作者 柏克倪)

責任編輯:周紅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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