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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光:環境保護與經濟增長可兼得

發佈時間:2010年11月03日 15:41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人民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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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把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作為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的重要著力點” 這個提法點明了環境保護不但不是經濟發展的妨礙因素,相反是可以促進經濟發展方式轉變的推動因素,從而更新了我們過去認為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難以兼得的傳統認識

  “十二五”規劃建議提出“把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作為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的重要著力點”。這個提法把“兩型”社會建設與轉變經濟發展方式直接聯絡起來,令人耳目一新,回味深長。我們應該怎樣理解這個論述呢?

  我認為,這個提法實際上點明了環境保護對經濟發展的一種獨特作用,即環境保護不但不是經濟發展的妨礙因素,相反是可以促進經濟發展方式轉變的推動因素,從而更新了我們過去認為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難以兼得的傳統認識,把環境保護提到了一個更加積極、更加有為和更加主動的地位。

  環保約束亟待加強

  據統計,我國經濟增長中資本(包括資源環境投入)的貢獻為60%左右,勞動的貢獻為10%左右,技術進步的貢獻為30%左右。可以看到,我國經濟增長總體上還是資源環境消耗型的,而發達國家的經濟增長60%以上依靠科技進步的貢獻,我國經濟發展需要逐步降低資源環境消耗而提高技術進步的含量。

  經濟發展方式粗放與過去偏于軟弱的環境保護約束有關:一是法律中對環境質量負責制的規定過於原則,對環境質量惡化究竟應該追究誰的責任、如何追究責任都沒有明確的規定,導致環境質量責任制長期得不到落實;二是環保投入不足和投入效率不高制約了環境目標的實現,環保投資總量與經濟發展帶來的環境污染治理需求相比差距很大,投資結構也不合理;三是環境法律體系尚不完備,一些環境管理制度不適應需要,環境法律配套滯後,環境標準偏低,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究的現象還比較普遍;四是環境管理模式缺乏整合性,統一監督管理難以實施,綜合協調能力不夠,對地方政府監管不力;五是環境管理上過分依賴行政手段,忽視經濟手段的應用;六是公眾參與度比較低,難以有效發揮監督與制衡作用。這説明我國到目前為止的環境保護還失之於偏軟偏弱,強度遠遠不夠。

  回顧我國經濟發展的歷程,可以看到經濟發展總體上具有“以犧牲環境換取經濟增長”的特徵,導致我國“經濟增長的資源環境代價過大”。這种經濟發展方式顯然不是一種可以長期採用的經濟發展方式。為了轉變經濟發展方式,需要採取一切必要的手段,環境保護就是一項非常重要和有效的調控手段。

  環保能優化經濟發展

  由此看到,對我國環境問題的認識經歷了這樣一個循環:軟弱的環境保護政策未能有效約束粗放的經濟發展方式,後者帶來了嚴重的環境問題。因此,改變經濟發展方式要回過頭來從加強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和標準做起,這就是把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作為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的重要著力點的原因。這説明環境保護具有優化經濟發展的重要功能。

  環境保護之所以能夠優化經濟發展,是因為環境保護要求把環境承載力作為經濟發展的基礎條件,要求經濟發展走少排放、低排放、最好是零排放的道路,這對經濟行為主體是一種外在的強制約束條件,促使他們努力進行技術創新,提高資源利用效率並儘量循環利用再生資源,而且還能激勵他們通過發展綠色産業而獲得新的經濟效益,這在客觀上都會提高經濟發展的質量,增強國家經濟競爭能力。環保政策所調控的對像是具有較強適應能力和自我調節能力的主體,他們能夠根據外部約束條件變化及時調整自己的行為,甚至還能從這種外部條件的變化中發現或創造出新的獲利機會,所以那種認為企業會因為嚴格的環保政策而影響發展的擔心是不必要的。

  關於加強環境保護是否會妨礙經濟發展,有學者通過對國內外環境保護與産業發展的實證研究,認為加強環境保護不會削弱産業的國際競爭力。環境保護強度不是影響産業國際競爭力的決定性因素:對中國製造業17個主要産業的實證分析表明,環境保護強度的高低與産業國際競爭力的大小之間並未呈現出一種規律性的變化。

  從“以犧牲環境換取經濟增長”到“以保護環境優化經濟發展”,這個轉變實際上是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關係的一個變化。在這種新型關係下,環保不再是被經濟發展所犧牲、排斥的因素,相反成為促進和改善經濟發展的因素。 (作者係環境保護部環境與經濟政策研究中心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