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國是完成現代化較早的國家,稅收制度和社會福利比較完善,它們在調節收入分配方面發揮著重要的作用。
英國是最早建立社會福利制度的國家,其一系列操作辦法對西方福利國家相關政策的形成産生過重大影響。早在1572年,伊麗莎白女王就決定在全國徵收濟貧稅,1601年頒布《濟貧法》。1765年英國議會通過“斯品漢姆萊制度”,對低於最低工資限度的工人,由各教區予以津貼補助。1905年,英國政府成立貧困調查委員會,並於1908年開始頒布實施了《老年贍養法》、《職業介紹所法》、《國民保險法》等一系列重要社會福利法案。1924年,英國政府公佈特惠特利住宅計劃。1934年,貝弗裏奇出任英國社會保險和聯合事業部主席,向英國政府提出了《社會保險及有關服務》的報告,建議實施社會保險、社會救濟和自願保險,主張建設“福利國家”。1944年,英國政府採納了貝弗裏奇報告中所提出的絕大部分建議,並在此基礎上于1946年推出了《國民保險法》和《國民健康服務法案》。這些法案、措施為調節個人收入分配差距起到了有力的作用。
在英國杠桿是調整收入差距的有效手段。一是徵收個人所得稅。英國現行稅法規定,年薪4800英鎊以下的低收入者不用納稅,超過的部分按不同比例納稅,最高收入所得稅稅率為40%。二是遺産稅和贈與稅。英國稅法規定,遺産稅和贈與稅合併一起徵收。為防止富人通過提前轉移財産逃避遺産稅,稅法規定,繼承人除了要對死者遺留的財産繳納遺産稅外,還要對死者7年內贈與的財産按不同的稅率繳納贈與稅。
勞動收入分配製度是英國政府調整收入差距的又一方法。勞動力成本高,勞動收入在收入分配中比重大,是英國縮小收入分配差距政策的一個重要措施。近一百年來,勞動收入在國民收入分配格局中總體上處於主導地位。相比之下,資本要素所佔比重則呈下降趨勢,這有利於避免收入分配的嚴重分化。另外,為了遏止貧富差距,英國很早就實行了福利制度,1601年頒布了《濟貧法》,19世紀又陸續制定一系列社會保障制度,實施“從搖籃到墳墓”的社會保障體系。同時,英國政府在私有化進程中,也注意照顧工人階級的利益,政府逐漸建立起一個完整的全國性再就業培訓和職業介紹機制,比較好地解決了經濟轉型過程中的再就業問題。
英國調節收入分配差距的財政措施,對中國調節收入分配差距具有如下啟示意義:
1、發揮稅收調節收入分配差距的作用需要有健全的稅制。在用稅收調節收入分配差距方面,英國充分發揮了個人所得稅、遺産稅和贈予稅等不同稅種相互協調配合的調節功能。但在我國,除了個人所得稅、消費稅與財産稅之外,遺産稅、贈予稅和社會保障稅都沒有開徵,加上個人所得稅實行分類徵收,徵管制度不健全,使得稅收調節收入分配的功能弱化。因此,我國要發揮稅收調節收入分配差距的功用,就需要建立、健全稅收體系和徵管制度,完善稅制。
2、借助社會保障制度調節收入分配差距需要立足本國的經濟發展水平。英國已經建立起比較健全的社會保障制度,這是與英國發達的經濟相聯絡的。但中國作為發展中國家,現今的經濟發展水平決定了社會保障項目設置不能過多,範圍不能過寬,標準不能過高,保障水平只能隨經濟發展水平的提高而逐步提高。鋻於農村貧困問題更為突出,社會保障制度建設更為滯後,因此,應加快推進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建設。
3、有目標、有資金保證,科學地進行反貧困。要做到“幫助真正需要幫助的人”,就需要按照一般的貧困標準確定扶貧對象和目標。對貧困、落後地區進行扶貧開發,需要有系列優惠政策的支持,但政策的實施要以財政手段為主,行政手段為輔。政府要通過投資補貼、就業補貼等財政刺激措施,引導發達企業向貧困地區遷移。同時,要根據貧困、落後的實際情況,或進行居民遷移,或進行産業結構的調整,使扶貧開發取得實效。
4、在調節收入分配差距的同時,還要強調效率。英國在調節收入分配差距的實踐中已經認識到:過高的邊際稅率有礙于市場效率,過寬過高的社會福利容易出現“大鍋飯”、“養懶漢”的現象,等等。因此,近幾十年來,英國對收入分配差距調節措施進行了較大調整。比如,降低累進所得稅的最高邊際稅率,適當削減社會福利開支,對義務教育資金加強監控等。因此,在我國調節收入分配差距的過程中,要吸收英國的經驗,要在調節收入分配差距的同時重視效率,要在注重公平中兼顧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