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訴內容:
您好,我在2013年的5月的時候去麗人女子醫院做激光脫毛,在做完第二次的時候,我的退部明顯紅腫,還有發炎的情況,隨後,我去皮膚病醫院檢查,醫生説我這是術後發炎,並且有色素沉積,要很長時間才能恢復正常;還有醫生説我的皮膚不適合做激光脫毛,當時,我害怕再做第三次會更加嚴重,於是就沒再去做。(做激光脫毛一個療程要三次,每兩次間隔兩三個月)到12月份我去麗人醫院要求退我第三次的費用,他們説只能按療程退我錢,當初,我交了5000,可他們退我700多。我是做了兩次激光脫毛,但是第二此對我皮膚的傷害又該怎麼算呢,他們這樣的答覆我,我很不合理。請問我給怎麼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