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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受廣大股民關注的小股東楊先生訴香江控股(600162)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案再起波瀾。揚子晚報記者從知名證券維權律師、廣東奔犇律師事務所主任劉國華律師處獲悉,作為小股東楊先生的代理律師,他于8月14日上午收到了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送達的民事裁定書,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將該案移送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原定於2012年8月21日上午九點半在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進行的證據交換以及8月22日上午九點半的開庭將不再進行。
案件將移至廣州中院審理
裁定書內容顯示,“被告在提交答辯狀期間對管轄權提出異議,稱被告實際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在廣州市番禺區迎賓路錦繡香江花園香江控股辦公樓,該事實也為原告所承認。被告認為其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位於廣州市,此案應由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管轄”。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本案移送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
劉國華律師表示,接到裁定後馬上和委託人楊先生進行了溝通,經協商後,決定對該裁定不提起上訴。預計上訴期滿後,案件將移送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劉國華律師認為該案移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對案件結果影響不大,相信廣州中院會公正審理此案。
揚子晚報記者針對此案查閱得知,財政部2010年11月11日發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會計信息質量檢查公告(第十八號)》等資料顯示,財政部駐深圳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對深圳香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度會計信息質量進行了檢查,發現香江控股所屬廣州番禹錦江房地産有限公司將合同違約金在“預收賬款”科目長期挂賬,少計營業外收入236萬元;所屬增城香江房地産有限公司多計2008年度財務費用374萬元,達到預計可使用狀態的商業街仍在“開發成本”科目中核算,出租部分少計投資性房地産965萬元,自用部分少計固定資産734萬元。
剩餘訴訟時效不足三個月
劉國華律師表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會計信息質量檢查公告(第十八號)》,香江控股2008年的會計信息存在大量問題,而該公司2008年年報為2009年3月31日發佈,故香江控股虛假陳述賠償案的虛假陳述實施日應為2009年3月31日。而《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會計信息質量檢查公告(第十八號)》披露了香江控股虛假陳述的行為,故2010年11月11日可確定為香江控股虛假陳述賠償案的虛假陳述揭露日。
因此,投資者只要在2009年3月31日至2010年11月11日(不含該日)期間買入該股,並在2010年11月11日及以後賣出或持續持有股票且存在投資差額損失的,即符合起訴的條件。他告訴揚子晚報記者,該類案件的訴訟時效為兩年,因此,投資者應當最晚在2012年11月11日之前提起訴訟,目前僅有不足3個月的時間。如過期起訴,將喪失勝訴權,不再能得到法院的保護。
揚子晚報記者了解到,由於管轄法院發生變化,前期已委託律師起訴的投資者需要修改材料才能起訴,同時,為了讓更多投資者能趕上維權末班車,劉律師繼續接受各地投資者的委託,投資者應儘快準備起訴材料,包括:投資人的身份證複印件、股東卡複印件、加蓋營業部印章的股票交易對賬單原件(從第一次買入600162股票打印到201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