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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網北京8月15日電(記者 崔靜)能否打破“玻璃門”、推開“彈簧門”,給民間投資和民營經濟發展提供更大平臺、更多機會,關係民營經濟自身成長,更關係國民經濟健康發展。今年以來,中央各部委密集出臺關於《國務院關於鼓勵和引導民間投資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即“新36條”的40多個實施細則,密度之大、決心之大由此彰顯,而對於實施細則中大量使用的“鼓勵”“支持”“倡導”等原則性表述,其實施的可操作性以及效果,仍給人很大想象空間,有待實踐檢驗。
“實施細則”,顧名思義是政策實施的詳細規則。具體到“新36條”,細則應涉及民間資本進入相關産業領域的門檻有哪些、新的價格機制如何確定、經營權和收益權如何分配以及行業競爭規則等諸多細節。換言之,實施細則不僅要明確“看得見”的“原則”,更要制定“摸得著”的“規則”,如此才能防止政策空轉。
從“舊36條”到“新36條”,從“允許非公有資本進入壟斷行業和領域”到“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進入法律法規未明確禁止準入的行業和領域”,近年來國家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健康發展的決心持續升溫。然而,冰凍三尺,非一日之寒,破除一些領域和行業對民間投資的限制,絕非一日之功。長久以來,由於缺乏強有力的實施規則推動,民間資本並未真正擺脫“看得見進不去”“擠進去又被彈出來”的尷尬與困擾。
以“新36條”實施細則出臺為契機,在落實過程中把各項規定做實做細、取得實效至關重要。在當前國際市場持續低迷、國內經濟增速放緩的背景下,各地區各部門應從穩增長、調結構、惠民生、促發展的全局出發,認識鼓勵和引導民間投資發展的重要性、緊迫性,努力營造民間資本與國有資本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發揮民營企業增加就業、發展經濟的功能,促進國有經濟競爭力的提升,深化市場經濟改革。
鼓勵和支持民間資本發展,是我國經濟發展的長期命題。實施細則出臺後,各級政府及其主管部門應及時清理與實施細則相抵觸的規定,儘快制定配套政策措施,完善操作細則,為破除不合理準入壁壘鋪平道路。同時應加大監督與檢查力度,及時修正“政策空轉”現象,為民營經濟健康發展掃清障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