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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2012年主板上市公司分類分批實施
企業內部控制規範體系的通知
財辦會[2012]3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財務局,中國證監會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監管局,中國證監會上海、深圳專員辦,各主板上市公司:
根據財政部、證監會、審計署、銀監會、保監會聯合印發的《關於印發企業內部控制配套指引的通知》(財會〔2010〕11號)規定,自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開始實施《企業內部控制基本規範》(財會〔2008〕7號)和《企業內部控制配套指引》(財會〔2010〕11號)(以下簡稱企業內部控制規範體系)。為穩步推進主板上市公司有效實施企業內部控制規範體系,確保內控體系建設落到實處、取得實效,防止出現走過場情況,財政部會同證監會在充分考慮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基礎、市值規模、業務成熟度、盈利能力等方面差異的情況下,決定在主板上市公司分類分批推進實施企業內部控制規範體系。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總體要求
所有主板上市公司都應當自2012年起著手開展內控體系建設。各相關上市公司要高度重視,成立或指定專門工作機構,健全風險評估機制,梳理風險管控流程,完善各項經營管理制度,優化內部信息系統,建立內控責任與員工績效考評挂鉤機制,推進企業內部控制規範體系穩步實施。
二、具體實施
(一)中央和地方國有控股上市公司,應于2012年全面實施企業內部控制規範體系,並在披露2012年公司年報的同時,披露董事會對公司內部控制的自我評價報告以及註冊會計師出具的財務報告內部控制審計報告。
(二)非國有控股主板上市公司,且于2011年12月31日公司總市值(證監會算法)在50億元以上,同時2009年至2011年平均凈利潤在3000萬元以上的,應在披露2013年公司年報的同時,披露董事會對公司內部控制的自我評價報告以及註冊會計師出具的財務報告內部控制審計報告。
(三)其他主板上市公司,應在披露2014年公司年報的同時,披露董事會對公司內部控制的自我評價報告以及註冊會計師出具的財務報告內部控制審計報告。
(四)特殊情況:一是主板上市公司因進行破産重整、借殼上市或重大資産重組,無法按照規定時間建立健全內控體系的,原則上應在相關交易完成後的下一個會計年度年報披露的同時,披露內部控制自我評價報告和審計報告,且不早于參照上述(一)至(三)原則確定的披露時間;二是新上市的主板上市公司應于上市當年開始建設內控體系,並在上市的下一年度年報披露的同時,披露內部控制自我評價報告和審計報告,且不早于參照上述(一)至(三)原則確定的披露時間。
在上述規定時間範圍內,鼓勵公司在自願的基礎上提前執行企業內部控制規範體系的披露要求。
財政部辦公廳 證監會辦公廳
2012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