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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經濟之聲《天下公司》報道,經濟之聲評論員何京玉今天帶來點評:江蘇銀行泄漏3.2萬客戶資料,應當立法保護消費者隱私。
何京玉:江蘇銀行泄漏3.2萬客戶資料,這已經不是第一次發生嚴重的客戶信息泄漏事件,現在立法機構應當考慮是否要立法保護消費者的信息安全。
江蘇銀行將3.2萬客戶的個人信用信息違規提供給憑藉宜信普惠信息諮詢(北京)有限公司,讓後者在未與客戶發生業務的情況下,查詢了3.2萬客戶的信用報告。這個事情發生以後,中國人民銀行上海分行已經責令江蘇銀行上海金橋支行對違規查詢個人信用報告的行為進行整改,並將依法給予江蘇銀行行政處罰。
這個事情的經過就是這樣,我想到的一個問題是,那3.2萬的客戶怎麼辦?他們的信用資料被隨意地披露出去,他們有沒有權利得到通知?他們如何保護自己在未來不因此蒙受損失?
我想很多聽友都有這樣的經歷,我們去某一個商店辦了一張會員卡,填寫了自己的手機號碼。結果第二天,就有不是這個商店的某一個人打電話,向您推銷各種各樣的産品。
一般騷擾電話有兩種類型,一種是對方不知道您的姓名,或者裝作不知道。另一種就是知道您的姓名。我每次收到這樣的騷擾電話,都要追問對方,你是怎麼得到我的電話的。
一般情況下,對方如果得到了你的手機,還知道你的姓名,甚至得到了你的生日和更多的信息,比如你家新生了一個寶寶,去某一家嬰兒用品店買東西,填寫了資料辦了會員卡,就有什麼補習班、照相館都來找你推銷。這種轟炸式的推銷只能説明一件事,那家嬰兒用品店出賣了你的信息。
出賣信息的商家還是挺多的,舉個例子,你剛剛買了一套房子,交易剛剛達成,立即就有仲介打電話問你賣不賣。你在銀行辦了信用卡,馬上就有擔保公司來問你要不要貸款。這種信息的出賣一般有兩種形式,一種是具體的某個工作人員偷偷在往外賣信息,還有一種就是企業在有計劃地賣數據。
我想不管是哪一種情況,首先要聲明一點,我們這些消費者的信息,既然提供給某一家公司,你就有義務保護我們的信息。這種保護包括你要建立一個安全的信息接觸制度,你要監督工作人員不能大量把信息拷貝出去。有些企業的管理混亂,用一個U盤竟然就能把信息資料拷走,這樣的制度絕對是有問題的。更不要説,這家企業竟然公然銷售我們這些客戶的資料。
我想呼籲一下,應當制訂相應的法律法規,對這種泄漏顧客信息的,要給予一定力度的懲罰,不然的話,不痛不癢地處理一下,對這些企業沒有觸動。
我們這裡引用一下德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第 8條,這一條明確規定:“非公務機關違反本法或其他資料保護規定,進行不合法或不正確的自動化資料處理,資料本人對其主張損害賠償請求權,而其損害的發生是否出自資料檔案控制者的存在狀況,發生爭執的,個人資料檔案控制者應負舉證責任。”就是説商家對消費者個人信息造成侵害時,歸責原則採用過錯責任原則,由商家對其侵權行為承擔過錯責任,並且根據德國保護法的規定,商家的賠償範圍是沒有最高限制的,採取民法上的全額賠償原則。又因為在信息掌握方面商家處於有利地位,採取舉證責任倒置的舉證制度,由商家承擔舉證責任並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責任。保護消費者信息,我們到了該出手的時候了。謝謝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