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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岸簽署投資保護協議 逐步減少投資限制

發佈時間:2012年08月10日 11:3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東方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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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月9日,海峽兩岸關係協會會長陳雲林(左)與台灣海峽交流基金會董事長江丙坤(右)在台北圓山飯店舉行兩會恢復協商以來的第八次領導人會談,重點商談海峽兩岸投資保護和促進、海峽兩岸海關合作兩項議題並簽署協議。 傳真圖

  海協會會長陳雲林和海基會董事長江丙坤9日在台北簽署了《海峽兩岸投資保護和促進協議》。協議加強了對兩岸投資者權益的保護。

  逐步減少或消除相互投資限制

  協議規定,“投資者”指兩岸在對方從事投資的自然人或企業,以及兩岸自然人或企業根據第三方規定設立並由對方投資者所有或控制的實體。

  根據協議,兩岸應確保給予對方投資者及其投資公正與公平待遇,並提供充分保護與安全:“公正與公平待遇”指一方的措施應符合正當程序原則,且不得對對方投資者拒絕公正與公平審理,或實行明顯的歧視性或專斷性措施。“充分保護與安全”指一方應採取合理、必要的措施,保護對方投資者及其投資的安全。

  協議規定,除非符合基於公共利益、依照一方規定及正當程序、非歧視性且非任意性等條件,一方不得對對方投資者在該方的投資或收益採取徵收,包括直接徵收和間接徵收。

  一方投資者在另一方的投資或收益,如因發生在該另一方的武裝衝突、緊急狀態或其他類似事件而遭受損失,另一方給予其恢復原狀、補償或其他解決方式的待遇,應不低於相似條件下給予該另一方投資者或任何第三方投資者的待遇中最優者。

  根據協議,兩岸雙方同意本著互利互惠的原則接受並保護相互投資,逐步減少或消除對相互投資的限制,創造公平的投資環境,努力促進相互投資。

  為實現雙方投資便利化,兩岸雙方同意逐步簡化投資申請文件和審核程序,並相互提供投資便利,包括一方對另一方投資者取得投資訊息、相關營運證照,以及人員進出和經營管理等提供便利;一方對另一方及其投資者舉辦説明會、研討會及其他有利於投資的活動提供便利。

  商務部稱將促進兩岸雙向投資

  商務部新聞發言人沈丹陽指出,《投保協議》的簽署有利於保護兩岸投資者權益,逐步減少投資限制,創造公平的投資環境,促進兩岸雙向投資,增進兩岸經濟繁榮。

  沈丹陽表示,《投保協議》是《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生效後第一個完成商談並成功簽署的後續協議,充分體現了兩岸特色,是一項順應兩岸關係和平發展的重要制度安排。

  沈丹陽指出,《投保協議》的簽署對兩岸經貿領域制度化合作具有承前啟後的重要作用。今後,雙方將進一步根據《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的規定,加速服務貿易、貨物貿易、爭端解決等後續協議的商談進程,不斷豐富和充實兩岸制度化安排的內涵。

  商務部將會同有關部門積極做好《投保協議》實施的相關工作,讓兩岸民眾全面感受到貿易投資更加便利的好處,為兩岸經濟繁榮發展作出更大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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