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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鄉月圓
5月17日,南方日報江門觀察刊登了《3樓露臺違建成4樓陽臺通道》一文,報道了江門奧園某業主因為3樓露臺違建,擔心安全等問題,一直沒有收樓。8月2日,江門觀察再次跟進報道,以《公有露臺私用現象普遍 規劃部門可否把把關》一文,報道該違章搭建依然存在,對相關部門5月7日發出整改通知書置若罔聞。時間已過去近3個月,問題為什麼依然還存在,違章建築的業主為何能無視執法部門的整改通知書肆意亂搭建?
筆者深究其因,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首先是個別業主不自覺,對於住宅建築的共有部分,很多業主認為可以肆意佔用,即使這樣也不會造成什麼嚴重的後果,其違法成本極低。其次是開發商為促進産品的銷售,在規劃初期就往往設計出贈送平臺,贈送露臺的規劃方案,以便其銷售後期能夠打出這樣的宣傳標語以促進銷售,對於後期由於業主違章建築後所産生的負面影響,開發商往往不加以考慮,從另一方面默許和助長了違章建築的行為。最後就是現有法律法規對於制約小區內違章建築的不足,和執法資源的嚴重匱乏,現行執法部門依據的只有幾部法律法規對違章建築予以拆除,而對於需要大面積地去組織強制拆除更需組織一定的人力和物力。即使拆除以後,違章建設者依然能夠重新建設。對於還在建設中的違章建築,執法人員只能夠通過責令停止施工等方法對其制止,但是對於已經建成在居民小區內的,假如住戶不配合,把大門一關執法人員只能望“門”興嘆,最後只能走法律程序,再通過聯合執法對違章建築予以強制拆除。
違章建築侵害的不僅僅是個別住戶的利益,更有可能危及整棟樓宇的結構安全,以及當出現突發情況時成為逃生的障礙。當違章搭建亂建一旦成風,再想去制止,就難上加難了。記得兩年前,江門市區某住宅小區違建達到26戶之多(南方日報江門觀察2010年4月9日曾作報道),在當時市政府主要領導指示下,拆除違章建築工作一下子就順利開展,政府相關職能部門聯合執法,對該小區違章建築逐戶進行拆除,既彰顯了法律的權威也順應了民意。而對於違章建築的拆除,是否每次都需要政府主要領導批示才能順利開展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