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晶報訊 來自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的數據顯示,今年1-7月份,廣東全省新增信用卡糾紛中,因克隆卡而引起的糾紛數量上升最快。同時,廣東省高院認為,銀行如果未識別克隆卡,應當承擔不少於50%責任;如果持卡人對卡被偽造有過錯的,銀行則可以減輕責任。
克隆銀行卡的行為早在2008年就已出現。廣東省高院資料顯示,在4年前張先生一張建行的借記卡的賬戶信息和密碼全部被複製下來,被盜取金額共計9816元。張先生當時向法院提起了訴訟,廣東高院表示,該案件的關鍵是卡是否被他人複製而盜取。
銀行當時抗辯稱,安裝不明部件不代表能成功盜走銀行卡信息和密碼,而法官認為,報警記錄、交易流水記錄、錄像資料及相關陳述之間,能形成完整的證據鏈,能確認卡被他人盜刷的事實。最後法院裁判:銀行賠償張先生9816元。
另外,邱女士在工商銀行開的一張設置了密碼的信用威士金卡在廣州一餐廳刷卡消費時磁卡信息遭盜取,盜卡者一個半小時後在澳門刷走了邱女士卡裏的8萬多元錢。
法院判定,在澳門發生的消費和取現使用的是偽造卡,工行作為發卡行接受了非法複製的銀行卡交易,未盡謹慎審查義務,應當對該過錯行為承擔責任。與此同時,法院認為邱女士也存在沒有妥善保管密碼的過程,也要承擔一定責任。最後法院裁判:銀行與邱女士各負擔損失的50%。
法院是如何確定克隆卡民事案件中的責任的?廣東省高院稱,銀行未識別克隆卡,應當承擔不少於50%責任;如果持卡人對卡被偽造有過錯的,銀行可以減輕責任。
對設置了密碼的銀行卡,持卡人對密碼的洩露沒有過錯的,對銀行卡賬戶內資金損失一般不承擔責任。持卡人用卡不規範足以導緻密碼洩露的,一般應當在50%的範圍內承擔責任。對於未設密碼的銀行卡被偽造後交易的,發卡行如辦卡過程中履行了不設定密碼後果和風險的提示義務,持卡人在不超過卡內資金損失的50%承擔責任。(每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