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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酒茅臺”遭圍攻 國家信用不能成為企業漁利工具

發佈時間:2012年08月08日 08:1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京華時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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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貴州茅臺申請“國酒茅臺”註冊商標通過初審一事公開以後,引起酒業同行的強烈不滿。日前,汾酒集團就此向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遞交了商標異議申請書,同時質疑商標局違反了《商標法》。

  茅臺是不是有資格稱為“國酒”,這幾乎是一個沒有爭議的問題,即使是此次提起異議的汾酒集團,其法律事務部部長也不得不承認,茅臺生産的個別白酒産品確實具有較高的市場知名度。很顯然,消費者將“國酒”這一稱號賜予茅臺的時候,表明了他們對茅臺酒的認可。但是,這種認可是來自民間的,或者説是來自市場的,而不是來自法律的。現在商標局通過它的“國酒”商標申請,等於是將本屬於民間和市場對它的讚譽用國家意志的形式固定下來,國家的信用就成了茅臺這單個企業漁利的工具。正是由於這個原因,“國酒”作為商標被賜予茅臺這一家企業,才受到了市場的廣泛質疑。

  商標是一種商品區別於其他同類産品的一種標識,一個企業的産品成為著名品牌後,它的商品也就有了價值,成為企業重要的無形資産。但是,一些不法廠商通過倣冒他人的著名商標來推銷自己的産品,既擾亂了市場秩序,也侵犯了商標持有人的合法利益。因此,國家力量以商標法來行使對合法商標的保護,一個商標通過註冊,就是獲得了國家力量的保障。但是,國家力量對商標的這種保障,只限于其商標的排他性,而不是包括對其商品質量的評價。顯然,當“國酒”作為商標賜予茅臺的時候,它事實上就是將國家的信用賜予了茅臺,而這是其他沒有“國”字頭商標名的企業所不具備的。由於商標具有排他性,商標局也不可能再受理其他酒企的同名商標,這就構成了市場競爭的不公平。

  值得注意的是,商標局曾經在2010年頒發了《含“中國”及首字為“國”字商標的審查審理標準》,明確規定,對“國+商標指定商品名稱”作為商標申請,或者商標中含有“國+商標指定商品名稱”的,將以其“構成誇大宣傳並帶有欺騙性”、“缺乏顯著特徵”和“具有不良影響”為由予以駁回,商標局正是根據這個原則,曾經駁回了茅臺的多次申請。令人不解的是,這一次,商標局卻對“國酒茅臺”這個商標初審通過,對正確的規定作出了自我否定,這種態度顯然也是不夠嚴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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