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見習記者 李桓
無利不起早,人如此,詢價機構亦如此。要約束人或機構,除了現有的法律、法規外,還需要進一步從“利”字上下工夫。
在新股詢價中,部分機構出於各種利益考慮,報出高價推高發行價,已成業界不爭之實。要根治該問題,還需要進一步完善詢價機構在報價過程中的利益博弈機制。
按照現行的發行機制,具備詢價資格的機構投資者報高價推動發行價走高和最終是否掏錢高價申購沒有直接的必然聯絡。首先,報高價除了部分拉高發行價外,和最終確定的發行價沒有必然聯絡,因為發行價的確定還需要考慮申購機構的覆蓋率、申購倍數和發行市盈率等多方面因素;其次,報高價者不一定就産生真實的認購行為,因為在報價結束後,只有報價不低於最終確定的發行價者,才有機會參與網下申購搖號,且中簽後才産生申購行為;第三,也是最關鍵的,報高價者即使中簽了,也不是按自己報出的高價去認購。
也就是説,詢價機構的報價行為和它最終的申購行為之間還存在諸多不確定性,而就是這種不確定性,産生了“人情報價”、請托報價等不良現象。甚至,有些主承銷商還埋怨有些機構投資者搗亂報價、不負責任地報價,因為這類機構報價太低。
要消除這些現象,就必須將上述不確定性因素轉換成實實在在的確定性因素,讓報價行為和申購行為直接挂鉤,建立必然聯絡的詢價機構報價行為和申購操作的利益博弈機制,即建立起價高者按其報價優先獲得申購額度的機制,從而真正從詢價機構切身利益角度使得報價和申購言行一致。其具體理由如下:
首先,該機制符合人之常情。從理論上講,機構報出的每一個價格,本應經過其內部的研判並做出決策而産生的,並反映出該機構對新股價值的認可程度,那麼,價高者按其報價優先獲得申購額度,就如同人要言行一致一般。
其次,有利於抑制搗亂報價、壓低報價行為。搗亂報價、壓低報價者無非是想拉低該新股的發行價,讓發行人少募資金,讓承銷商少獲得承銷費用,自己則以低成本獲取新股股份。但新股申購資金畢竟是有成本的,實行價高者按其報價才能優先獲得申購額度的規則,對於壓低報價者而言,就有可能因申購不到新股而顆粒無收。
最後,有利於促使保薦機構不斷提高保薦項目質量。常言説,千里馬常有而伯樂不常有,但在新股市場中,只要項目是真正的“千里馬”,總會有幾家“伯樂”機構會給出相匹配的報價。從而給發行人、保薦機構和承銷商帶來相應的利益補償;反之,則會導致這些市場主體利益受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