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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證監會昨天發佈《上市公司員工持股計劃管理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並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這意味著上市公司員工持股計劃終於破題。分析認為,此舉措利好市場。
強調有限資金自願參與
《暫行辦法》共分六章三十五條,對員工持股計劃的規範內容、實施程序、管理模式、信息披露等作出規定。辦法首先體現了“企業自主、員工自願”的特點,規定企業依照自身生産經營特點及經濟效益,自主決定如何實施員工持股計劃,同時須充分尊重員工意願,不得強制攤派。
《暫行辦法》明確,員工持股計劃指上市公司根據員工意願,將應付員工工資、獎金等現金薪酬的一部分委託資産管理機構管理,通過二級市場購入本公司股票並長期持有,股份權益按約定分配給員工的制度安排。也就是説,上市公司員工可以其個人應得的工資、獎金等現金薪酬的一部分,自願參與員工持股計劃,委託給合格資産管理機構管理。《暫行辦法》明確,參與該計劃的股票鎖定期為36個月。
從分散風險、合理分佈股權角度出發,《暫行辦法》規定用於實施計劃的現金薪酬數額,不得高於近12個月公司應付員工薪酬總額的30%;員工用於參加計劃的資金不得超過家庭金融資産總額的三分之一;上市公司全部有效的員工持股計劃所涉及的標的股票總數不超過總股本的10%;單個員工獲授權益對應的股份不得超過公司總股本的1%。
穩定市場信心用意明顯
證監會早在2006年股權分置改革期間就推出了《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股權激勵主要針對“董監高”以及核心技術人員,而員工持股計劃則可以覆蓋全體員工。另一個顯著的區別在於,股權激勵的股票來源可以是發行新股或授予期權,也可以從二級市場回購本公司股票,或者由大股東讓與;而員工持股計劃的股票來源不能來自新發股份,而只能採取向二級市場回購。此外,員工持股計劃不需要行政審批,而是以信息披露規範加以監管。在這方面,實施員工持股計劃要比需要報證監會出具無異議函的股權激勵更為便利。
為嚴防利益輸送及內幕交易,《暫行辦法》對管理員工持股計劃的資産管理機構的獨立性作出了嚴格規定,要求其對上不能管理公司大股東的員工持股計劃,平行的不能管理兄弟公司的員工持股計劃、對下不能管理自身作為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的公司的員工持股計劃。公司實施員工持股計劃時,還必須避開股票的價格敏感期。
據了解,成熟市場通常會對實施員工持股計劃的上市公司、對員工通過計劃獲得的收益、對管理機構等給予一定稅收優惠。對此,證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將與有關部門積極協調、溝通,為員工持股計劃成功推出、積極營造更好的制度環境。分析認為,在A股不斷下跌的背景下,證監會採取這一舉措,穩定市場信心的用意十分明顯,對市場應是一大利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