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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發佈《上市公司員工持股計劃管理暫行辦法》,並向社會徵求意見———
證監會昨天發佈《上市公司員工持股計劃管理暫行辦法》,並向社會徵求意見。
-員工持股資金來自薪酬
辦法中明確,員工持股計劃指上市公司根據員工意願,將應付員工工資、獎金等現金薪酬的一部分委託資産管理機構管理,通過二級市場購入本公司股票並長期持有,股份權益按約定分配給員工的制度安排。
辦法規定,購入股票的資金來源是應付員工的工資、獎金等現金薪酬,且用於實施計劃的現金薪酬數額不得高於最近十二個月公司應付員工薪酬總額的30%。同時,員工用於參加員工持股計劃的資金不得超過其家庭金融資産總額的三分之一,股票持有時間不低於36個月。
上市公司全部有效的員工持股計劃所涉及的標的股票總數不超過總股本的10%,單個員工獲授權益對應的股份不得超過公司總股本的1%。
-第三方資産管理機構管理
值得關注的是,辦法強調,公司實施員工持股計劃和資産管理機構管理員工持股計劃時,必須避開公司股票價格的敏感期,全面加強內幕信息管理,從源頭上防範任何人利用員工持股計劃從事內幕交易。
具體操作上,辦法中提到,員工持股計劃採用選任獨立第三方機構的管理方式,由當事人選擇,將員工持股計劃委託給合格的資産管理機構管理。
辦法對資産管理機構的獨立性做出了嚴格的規定。資産管理機構不得管理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的上市公司的員工持股計劃,也不得管理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與其受同一控制下的公司的員工持股計劃。
-員工持股沒有法律障礙
2005年,我國對《公司法》、《證券法》進行了大幅度修改,為上市公司實施員工持股計劃提供了基礎的法律保障。包括管理層在內的上市公司員工,通過員工持股計劃持有本公司股票,沒有法律障礙。暫行辦法適合所有類型的上市公司。
權威説法
證監會:員工應自願參加持股計劃
證監會有關部門表示,員工以其個人應得的工資、獎金等現金薪酬的一部分,自願加入員工持股計劃,公司應當充分尊重員工意願,不能強制攤派。“員工持股計劃的實施不是強制性的,公司是否實施員工持股計劃及如何設計其內容,應當由公司根據本單位的生産經營特點和經濟效益,依照規定程序自主決定。”
據悉,員工持股計劃在成熟市場是相當普遍的一種制度設計,有利於提升公司生産效率,提高公司綜合實力,同時也是支持和培育專業機構投資者的有效途徑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