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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 據消息人士透露,有關方面正在研究完善股息紅利個人所得稅政策,可能根據投資者持股期限區別對待。
一直以來,市場各方關於完善股息紅利個人所得稅政策呼聲不斷。為支持資本市場健康穩定發展,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於2005年6月13日發佈《關於股息紅利個人所得稅有關政策的通知》,規定對個人投資者從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暫減按50%計入個人應納稅所得額,依照現行稅法規定計徵個人所得稅。以資本公積金轉增的股本,則不徵個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在當年6月24日發佈《關於股息紅利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補充通知》,規定對證券投資基金從上市公司分配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扣繳義務人在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時,減按50%計算應納稅所得額。 (鐘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