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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消息人士透露,有關方面正在研究完善股息紅利個人所得稅政策,可能根據投資者持股期限區別對待。
一直以來,市場各方關於完善股息紅利個人所得稅政策呼聲不斷。在歷年的全國“兩會”上,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們不斷提出建議與提案,要求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協商確定減免在上交所、深交所掛牌交易的上市公司及在代辦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的股息紅利個人所得稅。
為支持資本市場健康穩定發展,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于2005年6月13日發佈《關於股息紅利個人所得稅有關政策的通知》,規定對個人投資者從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暫減按50%計入個人應納稅所得額,依照現行稅法規定計徵個人所得稅。以資本公積金轉增的股本,則不徵個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在當年6月24日發佈《關於股息紅利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補充通知》,規定對證券投資基金從上市公司分配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扣繳義務人在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時,減按50%計算應納稅所得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