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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記者 朱寶琛
中國證監會5日發佈了《上市公司員工持股計劃管理暫行辦法(公開徵求意見)》,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該辦法適合所有類型的上市公司。中國證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用於員工持股計劃的資金是員工應得的個人收入。員工持股計劃的實施不是強制性的。員工持股計劃購買的股票設置持股期限,將每次實施計劃時其所購買的股票持股期限設定為不得低於三十六個月。員工持股計劃的實施、管理等各個環節,必須嚴厲禁止員工持股計劃利用任何內幕消息進行內幕交易行為。
關於員工持股計劃的資金來源問題,《暫行辦法》明確了員工持股計劃的資金來源及數量限制。資金來源是應付員工的工資、獎金等現金薪酬的一部分。考慮到員工的實際需求及風險合理分散原則,規定用於實施員工持股計劃的員工工資、獎金等現金薪酬的數額不得高於最近十二個月公司應付員工薪酬總額的百分之三十。同時,員工用於參加員工持股計劃的資金不得超過其家庭金融資産總額的三分之一。
關於員工持股計劃的股票來源及持股比例問題,《暫行辦法》規定員工持股計劃的股票來源是從二級市場購入。上市公司全部有效的員工持股計劃所涉及的標的股票總數不超過總股本的百分之十,單個員工獲授權益對應的股份不得超過公司總股本的百分之一。員工在公司IPO前獲得的股份、在二級市場購買的股票及通過股權激勵獲得的股票不合併計算。
關於員工持股計劃的存續及持續實施問題,《暫行辦法》稱,員工持股計劃長期持續有效,在其存續期間,可以按照年、季、月的時間間隔定期實施,也可以不定期實施。實施的次數和方式都由員工持股計劃事先約定。為突出員工持股計劃的長期持股的特點,員工持股計劃購買的股票設置持股期限,將每次實施計劃時其所購買的股票持股期限設定為不得低於三十六個月,自上市公司公告本次股票購買完成時起算。
關於員工對標的股票的處分權利,《暫行辦法》明確,上市公司應與員工持股計劃的參與者約定,員工持股計劃持有的標的股票應委託第三方管理,員工享有標的股票的權益;在符合員工持股計劃約定的情況下,該權益可由員工自身享有,也可以轉讓、繼承。員工通過持股計劃獲得的股份權益的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可以依據員工持股計劃的約定行使;參加員工持股計劃的員工離職、退休、死亡以及發生不再適合參加持股計劃事由等情況時,其所持股份權益依照員工持股計劃約定方式處置。(下轉A2版)
員工持股購自二級市場 鎖定期為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