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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因經營困難確需裁員的,需提前30天向企業工會或者全體成員説明情況,並優先留用與本單位訂立長期固定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人員,以及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人員。為規範企業裁員行為,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省人社廳組織制定了《企業裁減人員報告受理工作規範》並於8月2日公佈。
按照《規範》要求,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將採取有力措施,加強對企業人力資源管理的指導服務,引導企業通過採取減少工作時間、適當降低工資等積極的補救措施,儘量避免或減少裁員。
用人單位需要裁減人員20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20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須提前30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説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但符合條件的用人單位需要填寫《企業裁減人員報告書》,提供相關裁員條件證明、説明企業用工情況、工資支付情況、社會保險繳費情況、裁員方案、實施時間、實施步驟及經濟補償金的準備情況和支付方式等材料,並提供企業職工名冊和裁減人員名冊。
人社部門同時建議,單位在裁減人員後6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並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