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賠了顧客兩毛九

發佈時間:2012年08月01日 09:5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質量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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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婍婧 本報記者曾祥素

  銀行拖延兩天支付理財産品紅利,被顧客王先生訴至法院,要求其支付遲付紅利的孳息0.29元,承擔自己為解決此事發生的費用。北京市豐台區法院近日一審判決部分支持了王先生的訴訟請求。

  王先生起訴稱,2009年3月18日,他與某銀行儲蓄所簽訂協議,購買理財産品。2011年9月19日,紅利到賬時,銀行未按約定支付,他找到儲蓄所詢問,得知他們沒有紅利發放權限,只能向上級反映,等待數日後,賬面增加了2673.80元,趕到儲蓄所詢問,他們尚不知此事。此後,他多次找到銀行客戶服務熱線、儲蓄所等部門,歷時一月有餘,終不得結果,在此期間,銀行既不解釋也不認錯,始終採取不理不睬的態度,實在讓人無法忍受。王先生認為,客戶為銀行的衣食父母,理應得到尊重,而銀行自恃財大氣粗,傲慢無禮。為維護社會誠信,保護投資人利益,制止此類錯誤再次發生,故訴至法院,要求被告就擅自遲付紅利一事作出合理解釋並道歉,被告按照活期存款利率的四倍給付遲付紅利的孳息0.29元,承擔自己為解決此事發生的交通費200元、通信費30元、誤工費700元。

  銀行辯稱,原告購買的理財産品涉及該行總行與外省分行的理財交易,當時在參數設置上有錯誤,所以出現了分兩次支付紅利;銀行確實晚付了兩天紅利,同意給付孳息0.29元;網點的工作人員對後臺數據計算不清楚,銀行事後給原告作了解釋,原告對銀行工作人員的態度不滿意,庭後可以道歉;原告的住處離儲蓄所不遠,通信費不能證明與本案有關,工資單不能證明請假時間和誤工損失的事實,可以通過週末解決,不一定需要請假;銀行對交通費、通信費和誤工費的證據不認可。

  法院經審理認為,王先生與銀行簽訂的理財合同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應屬有效。王先生向銀行交付了104萬元的理財本金,銀行應當按照約定期限支付紅利。銀行將本應于2011年9月19日一次支付的紅利於同年9月19日和9月21日分兩次支付,其行為屬於違約,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銀行同意給付王先生孳息0.29元,對於王先生要求銀行按照活期存款利率的四倍給付孳息0.29元的訴訟請求,法院予以支持。庭審中,銀行已經對遲延兩天支付紅利作出了解釋。而《合同法》規定的承擔民事責任的法定方式中,並不包含賠禮道歉,因此,王先生要求銀行向其賠禮道歉,沒有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王先生要求銀行支付交通費、通信費、誤工費,證據不足,法院均不予支持。依照《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第四百零六條的規定,判決銀行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賠償王先生經濟損失0.29元;駁回王先生其他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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