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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視招聘節目臺上錄用台下翻悔 應聘者怒告招聘方

發佈時間:2012年08月01日 08:3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北京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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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職場招聘節目中應聘成功,現實中卻遭拒絕,一怒之下,郭先生以小米公司違約為由提起訴訟,要求支付誤工費、締約機會損失費等近6萬元。昨天,海淀法院受理此案。

  郭先生稱,今年年初,他報名參加福建東南衛視的電視職場招聘節目《步步為贏》,經過多輪選拔之後,自己作為第一期求職者進行了首期節目錄製。在節目中,小米公司承諾為自己提供認證工程師兼設計的工作,年薪20萬元。隨後,郭先生辭去原職,到小米公司報到,結果,小米公司提出面試要求,經過兩輪面試,小米公司告知郭先生沒有適合的職位,拒絕與之簽訂勞動合同。

  郭先生認為,小米公司作為知名企業,已在公開的電視招聘節目中承諾聘用自己為公司員工,自己對此也形成了合理信賴。而後,小米公司無任何理由單方面反悔,拒絕建立勞動關係,構成締約過失責任。因此,郭先生提出上述訴訟請求。

  律師觀點

  招聘節目娛樂化容易坑人

  招聘類電視節目如今越來越多,這種節目到底相當於公開面試,還只是簡單追求娛樂性、收視率?北京市盈科律師事務所律師劉銘認為,節目定性不準確,很容易坑了求職者。

  劉銘認為,本案中,小米公司向郭先生承諾了具體職位、薪金,相當於約定了主要勞動條款,依法視為勞動合同成立。但是,他指出,很多招聘單位只是在節目中表示錄用求職者,“這句話不能認定為簽訂勞動協議,很可能害得求職者空歡喜。”劉銘解釋説,勞動關係一般以簽訂正式勞動合同為基礎,簡單的口頭允諾,不構成勞動關係。

  劉銘提出,電視臺既然提供招聘、求職這個平臺,就有義務書面告知求職者,其參加節目的實際後果是什麼,例如招聘公司在節目中表示錄用,只是公司初步意向,還要經過其他考試,或者公司一旦在節目中承諾錄用,就要立即簽訂勞動合同,雙方形成勞動關係。“如果電視臺不提供這些説明,為了追求收視率,招聘公司又在節目中發表不負責任的承諾,而且這些承諾又不構成法律關係,那麼,求職者必須要自己核實情況,否則一切損失,只能自負。”劉銘認為,相關部門應該通過行政手段,審核電視招聘節目,以免造成不好的社會影響。(記者 高健 通訊員 張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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