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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李先生在2006年6月為自己投保壽險産品,保額10萬元,附加意外險(保額2萬元)和意外醫療險(保額1萬元)。2011年1月,李先生因橈骨遠端骨折進行治療,花費1萬餘元,向保險公司提出意外醫療理賠申請。
經保險公司調查核實,李先生的外傷是在建築工地幹活時被鋼筋砸傷所致。李先生投保時告知職業為行政管理人員,屬一類風險職業,而2010年開始從事高風險工作,屬三類風險職業。
由於李先生未及時向保險公司説明並變更職業類別,故此次意外事故所發生的醫療費用保險公司不能按意外醫療險責任全額賠付。根據意外醫療險條款約定,按三類職業削減保額至6666.67元賠付。
意外險條款約定:被保險人變更職業或工種時,投保人或被保人應于10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保險公司。其危險程度增加時,保險公司自接到通知之日起,按其差額增收未滿期凈保費。如被保人所變更職業,依照保險公司職業分類其危險程度增加而未依前項約定通知保險公司併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公司按其原收保費與應收保費的比例計算給付保險金。商報記者 宋婭
本欄目由北京商報聯合
北京保險行業協會、北京保險學會主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