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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者按]上交所27日發佈了風險警示股票交易實施細則公開徵求意見通知。《細則》將風險警示股票價格的漲幅限制為1%,風險警示股票的跌幅限制為5%。退市整理股票價格的漲跌幅限制則均為10%。
頁面導讀
上交所風險警示股票新規徵意見(本頁)
“風險警示板”即至 垃圾股將再遭痛擊
上交所擬設風險警示板 垃圾股前景越發暗淡
上交所發佈風險警示股票交易實施細則徵求意見稿
上交所風險警示股票新規徵意見
風險警示股票漲幅限制1%跌幅限制5%
退市整理股票漲跌幅限制10%
⊙記者 王璐 ○編輯 龔維松
上海證券交易所27日發佈了《關於就〈上海證券交易所風險警示股票交易實施細則(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的通知》,專門就風險警示股票的交易細則徵求意見,截止時間為8月3日。
為保障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切實執行,該《細則》提出,將設立風險警示板,對被予以退市風險警示的公司及其他重大風險公司實行另板交易。根據《細則》,按上交所《上市規則》被實施風險警示的股票(以下簡稱“風險警示股票”)、被上交所作出終止上市決定但處於退市整理期尚未摘牌的股票(以下簡稱“退市整理股票”),在該板進行的交易,適用該細則。
《細則》稱,若上市公司股票存在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因暫停上市後恢復上市被實施其他風險警示;因退市後重新上市被實施其他風險警示;因其他情形被實施其他風險警示這四種情形時,自被實施風險警示措施之日起,至該措施被撤銷之日的前一交易日止,在風險警示板進行交易。
其中,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的,其股票簡稱前冠以“*ST”標識,出現其他情形的,股票簡稱前冠以“ST”標識。此外,上交所可以對出現重大交易異常或者資産重組存在重大不確定性等情形的上市公司股票實施風險警示措施,具體實施辦法由交易所另行規定。
退市整理股票的簡稱前將冠以“退市”標識,自退市整理期開始之日起,在風險警示板交易30個交易日,該期限屆滿後的次日予以摘牌。退市整理股票在風險警示板交易期間全天停牌的,停牌期間不計入前款規定的退市整理期。
《細則》提出,投資者買賣風險警示股票和退市整理股票,應當採用限價委託方式,並須簽訂《風險揭示書》。同一賬戶或同一控制人控制的多個賬戶,當日累計買入的單只風險警示股票,數量不得超過50萬股。
《細則》還將風險警示股票價格的漲幅限制為1%,但A股前收盤價格低於0.5元人民幣的,其漲幅限制為0.01元人民幣,B股前收盤價格低於0.05美元的,其漲幅限制為0.001美元。風險警示股票的跌幅限制為5%。退市整理股票價格的漲跌幅限制則均為10%。
此外,《細則》規定,風險警示股票盤中換手率達到或超過30%的,上交所可以根據市場需要,對其實施盤中臨時停牌,停牌時間持續至當日14:55。
市場人士認為,因《細則》對風險警示股票的漲跌幅設定了嚴格限制,未來將令垃圾股投資風險進一步放大。與此同時,市場中“殼資源”炒作等非理性現象將進一步得以遏制,這有利於A股估值的理順,也有利於優質股投資價值的進一步挖掘。